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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政府部门、市属分支机构政务公开(政府日常管理)
二、区政府部门、市属分支机构政务公开(政府日常管理)
作者: 日期:2008-05-05 08:51:26 出处: 点击:

(一)政府日常管理

信访局

群众来访

办理程序:

1.窗口登记;

2.分流接待,集体访选3-5名代表;

3.告知、呈报领导;

4.转送、交办责任单位受理;

5.协调、督办、催办;

6.对不服责任单位答复意见可进行复查;

7.对不服复查意见可进行复核;

8.对疑难复杂问题可进行听证。

申报材料:

1.身份证;2.反映问题的相关材料等。

承诺时限:

1.受理单位在60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情况复杂可延长至90日;

2.信访事项复查单位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3.信访事项复核单位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电话投诉

办理程序:

1.接听、记录投诉电话;

2.向责任单位转送、交办投诉事项;

3.责任单位受理;

4.责任单位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承诺时限:一般性投诉电话5日内回复处理情况,3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群众来信

办理程序:

1.收信,登记、呈报领导;

2.告知;

3.转送、交办责任单位受理 ;

4.向写信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5.对不服答复意见的,可进行复查、复核;

6.对疑难复杂问题可举行听证,特事特办。

承诺时限:受理单位在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可延长至90日。

信访事项复查

办理程序:

1.受理、告知、呈报领导;

2.复查核实;

申报材料:

1.复查、复核申请;

2.责任单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承诺时限: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办理地点: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局

社会事务工作

1.结婚登记

办理部门:婚姻登记处

办理对象:结婚登记当事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登记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男女双方均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提交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证件、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确定本登记处是否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当事人须一方常住户口在河东区,现役军人登记也可以在现役军人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登记条件;登记: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

收费标准:9元

收费依法:价费字〔1992〕249号、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02〕7号

2.离婚登记

办理部门:婚姻登记处

办理对象:自愿离婚的当事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离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提交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确定本婚姻登记处是否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当事人须一方常住户口在河东区;审查提交的材料;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颁发离婚证

收费标准:9元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249号、财预字第37号、计价财字〔2001〕523号

3.收养登记

办理部门:社会事物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提交的材料: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查体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检捡现场俩人以上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捡拾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登记办理限内)收养继子女的,可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办理时限:自收到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250元(其中调查费220元,工本费10元,申请手续费20元)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249号、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2001〕521号

民间组织管理

1.社会团体登记

办理对象:申请社会团体登记法人

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办理时限:60日

收费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249号、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6〕1602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理对象: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法人、个人、合伙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报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办理时限:60日

收费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249号、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6〕1602号

慈善总会

1.筹募善款

办理部门:慈善总会

办理对象: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

办理依据:《河东区慈善总会章程》、《河东区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捐赠人提出要求向区民政局财务科交付慈善捐款

2.扶贫济困

办理部门:慈善总会

办理对象:河东区范围内的贫困家庭

办理依据:《河东区慈善总会章程》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贫困原因;由区慈善总会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入户走访,写出证明材料,连同申请人书面申请一并报区慈善总会,由区慈善总会研究解决。

3.紧急救助

办理部门:慈善总会

办理对象:全区范围内的受灾困难家庭、弱势群体

办理依据:《河东区慈善总会章程》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受灾情况;由区慈善总会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所在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走访入户,写出证明材料,连同申请人书面申请一并报区慈善总会,由区慈善总会研究解决。

4.社会福利

办理部门:河东区慈善总会

办理对象:全区范围内的各社会福利机构

办理依据:《河东区慈善总会章程》

办理事项: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监督电话:8382516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部门:低保科

办理对象:全区城市低保户

申办条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办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申请书、《临沂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居委会或企业工会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低保申请户入户了解情况,核实有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后核发《临沂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20日

监督电话:8382516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部门:低保科

办理对象:全区农村低保户

办理条件:凡有本区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办理依据:《临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申请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临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家庭收入证明。

办理程序:保障对象提出申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对保障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核实,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临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严格复核,核发《临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名单。

办理时限:30日

监督电话:8382516

救灾救济

1.临时救济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对象:全区城市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者,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以及特殊困难人员。

申报材料:贫困对象本人申请书、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贫困对象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村(居)委会研究同意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进行调查落实,形成报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拨付到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办理时限:30日

监督电话:8382516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办理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申报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书、村民委员会评议意见、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40日

监督电话:8382516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事项: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抓好社区建设工作;搞好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培训;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做好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工作深入开展。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村务公开管理规范>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监督电话:8382516

社会福利

1.城乡孤儿工作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对象:全区城乡孤儿

申办条件:符合“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条件的城乡孤儿。

办理程序:由孤儿所在村(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属实的将其纳入儿童福利院或敬老院供养,并为其建立档案,纳入城市或农村低保

监督电话:8382516

2.专项救助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对象:全区唇腭裂患者及残疾孤儿

办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安排,区民政局制定救助方案。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并初步核实、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查确定救助对象;需救助对象持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接受手术修复。

监督电话:8382516

3.弃婴管理工作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对象:辖区内弃婴

办理依据:民政业务范围

办理程序:发现人发现弃婴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对弃婴进行妥善安排。

监督电话:8382516

4.社会福利企业

办理部门:民政局

办理对象:全区社会福利企业

办理依据: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民〔2003〕33号文《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申报材料:

新办福利企业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残疾职工有效证明复印件、企业章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录用登记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职工花名册)、注册资金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有县政府的意见;福利企业的年检须提供《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七份)。

办理程序: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和福利企业更名程序

(1)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单位将材料准备齐全,向区民政局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

(2)区民政局依据申请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或《社会福利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审批表》,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4)省民政厅审批通过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福利企业年检程序

(1)区民政局安排完年检时间后,福利企业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七份),在检查前报区民政局。

(2)由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签署意见并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加盖年检合格章,年检通过。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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