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 通
交通分局
1、业务名称:农、拖类营运证件办理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农、拖类营运车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报材料: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办理程序:在交管所交费的,先到交管所领取证件办理审验表,后到分局运政大厅办理;在分局大厅交费的,直接到运政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53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117号
监督电话:8088011
2、业务名称:营运车辆过户(销户)
(1)货车类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河东区营运货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报材料:车辆行驶证过户凭证、车辆附加税过户凭证,公路局养路费异动业务处理单
办理程序:先将行车证、附加税和公路局养路费过户后到河东交通分局运政服务大厅填写《异动申请表》,最后到运管处运政大厅(海关路18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0
收费依据:
监督电话:8088011
(2)农拖类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河东区农、拖类营运车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报材料:迁入地的行车证、身份证、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办理程序:到运政大厅填写《异动申请表》,并办理过户。在交管所缴费的,先到迁入地的交管所领取证件办理申请表,填写后到运政大厅进行办理;直接在运政大厅缴费的,可以在运政大厅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0
收费依据:
监督电话:8088011
3、业务名称:营运证件年审
(1)货车类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河东区营运货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报材料:定级检测表、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
办理程序:到运政服务大厅填写审验表,然后到运管处运政大厅(海关路18号)审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市运管处收 取
收费依据:
监督电话:8088011
(2)农拖类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河东区农、拖类营运车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报材料:审验表、行车证复印件、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副本
办理程序:先到交纳规费的交管所填写审验表,然后到分局运政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18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117号
监督电话:8088011
4、业务名称:二级维护签章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河东区营运货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报材料:定级检测表、合格证、定级发票、二级维护卡、技术档案、结算清单、维修合同
办理程序:到分局运政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0
收费依据:
监督电话:8088011
5、业务名称:规费征收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或各乡镇交管所
办理对象:河东区各类营运车辆
办理依据:《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机动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道路运输证、行车证
办理程序:营运货车和花卜圈村农用车在运政大厅缴纳规费;其余农托类车辆到属地交管所缴纳规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监督电话:8088011
6、业务名称:车辆报停
办理科室:运政服务大厅
办理对象:河东区各类营运车辆
办理依据:《山东省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货车类需公路局报停单、营运证;农拖类需行车证、营运证及车辆牌照
办理程序:到分局运政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0
收费依据:
监督电话:8088011
公路管理局
新增车辆如何缴纳养路费
1、持有效临时牌照的新增车辆按照临时牌照的有效期按日计征。
2、领有正式牌照的新增车辆车辆必须在挂牌之日起十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具体手续:车主(单位)需与养路费征稽部门签定一份《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缴合同书》,并加盖公章,同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养路费缴费时间相关规定
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如何核定车辆养路费吨位
具体核定原则是:(1)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的载货类汽车,暂按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公路规费征收计量(其中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其中的半挂牵引车,暂按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征收计量。
(2)未列入《公告》、《更正表》的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公路规费征收计量。
(3)已列入《公告》、《更正表》和《计量手册》的车辆,因改型、改装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公路部门核定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后,按规定征收公路规费。
征收标准
凡是领有牌照(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等机动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1、客货汽车220元(月/吨)
2、挂车154元(月/吨)
3、不能载人、载货的特种车辆 110元(月/吨)
4、大型平板车 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220元(月/吨);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上部分110元(月/吨)
5、公共汽车、电车 跨行公路≤10公里的73元(月/吨)
10公里<跨行公路≤20公里的110元(月/吨)
跨行公路>20公里的 220元 (月/吨)
养路费免费车辆的审批
符合条件的车辆,由省交通厅批准。
新增车车辆:由车属单位持单位介绍信、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证件:①符合《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须附财政部门预算拨款凭证、政府采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级别不明的,须附编委批文;②特种车辆须附有车辆照片(全车和固定装置)。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申请登记后,由征稽机关集中到市级征稽机关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从次季度执行,审批期间暂不缴纳养路费,审批后不符合免征条件未被批准的车辆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计征日期从挂牌之日起执行。
免费车辆变更: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等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如需变更免征车辆,原免征车辆应先缴纳养路费,更新车辆按新增车辆程序提供相关手续申报。
养路费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其中滞纳天数的计算:新增车滞纳天数按车籍登记起第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报停超期欠费车辆滞纳天数计算:1、报停到期日在10号及以内的,按11号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2、报停到期日在11号及以后的,按次日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其他欠费车辆滞纳金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提示 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避免产生滞纳金。车辆过户、转籍当月必须办理养路费过户、转籍手续,避免原车主继续缴纳养路费。当车辆发生被盗抢、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法院扣押、公安(交警)扣押或等特殊情况时,车主应在当月主动提供相关手续,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七)商贸 旅游
粮食局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
办理部门:粮政科
办理对象: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办理程序:申请 受理 审核 办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借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8271060
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受理部门:区旅游局
办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3、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4、旅行社章程。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旅行社注册资本国内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国际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6、经营场所证明。
7、《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申办程序:拟开办旅行社向区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区旅游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审批。
承诺时限:区旅游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并报市旅游局审核。省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监督电话:8246030
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属省旅游局审核、国家旅游局审批项目)
1、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设立条件:
(1)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
(2)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3)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4)向省旅游局交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
(5)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审批程序:拟设立社经区旅游局初审后,向设区市旅游局申请;设区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复审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根据“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的原则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9)设区市旅游局初审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5、受理时间:省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
6、审批费用:审核国际旅行社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