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管理
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办理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科
办理对象:全区范围内,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且投资建设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区内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市属企业项目、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同意后,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改办[2006]2号)
《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发改投资[2006]253号)
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投资建设的申请报告(附: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4、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证明;
7、新占用土地的需提报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8、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9、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地震、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节能等部门出具的意见;
10、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和时限:企业提交项目投资建设的申请报告,并提交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并通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收费
监督电话:8386177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办理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科
办理对象:全区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改办[2006]2号)
《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发改投资[2006]253号)
申报材料:
1、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新占用土地的需提报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地震、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节能等部门出具的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3、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收费
监督电话:8386177
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办理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科
办理对象:适用于全区权限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执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改办[2006]2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核准的请示》。
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所编制的《境外项目申请报告》。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4、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转呈市发展改革委。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收费
监督电话:8386177
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办理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科
办理对象:适用于全区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改办[2006]2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核准的请示》。
2、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3、根据管辖权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根据管辖权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7、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8、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4、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收费
监督电话:8386177
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
办理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社会科
办理对象:全区范围内棉花收购与加工企业
办理依据: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
《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1]83号)
申报材料:
1、企业正式申请报告。
2、符合山东省棉花加工业发展规划的登记证明材料。
3、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申请表》。
4、新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复印件,已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5、新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已设立企业的审计报告。
6、企业(公司)章程。
7、证明棉花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证书有效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定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和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验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8、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场地证明材料。
9、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0、所在县区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11、认定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和时限:
企业直接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如可行即转报市发改委认定。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收费
监督电话:8386177
权限内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办理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工程咨询办公室
办理对象:适用于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应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的核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施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计重点[2001]703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核准《XXX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请示”。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4、如系自行招标,应按规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和时限:
1、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3、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收费
监督电话:8386177
审计局
河东区审计局是区政府主管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在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全区党政群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职责公开
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其主要职责是:
1、对区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辖区内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对政府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9、有权对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