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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8-05-21 16:53:02 出处: 点击:

 
 
 
 
 
 
临东政办发〔2008〕5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部门,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行政执法事前监督的重要方式,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和《临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严格按照《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实行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
    (一)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各级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和意见等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对于设立或规定取缔、处罚、许可、审批和强制执行等有关措施的方案、预案等其他文件也视为规范性文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必须向区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报送工作职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局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省、市属各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多部门联合发文或共同参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严禁迟报、漏报、不报。
(三)实行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自2008年5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表”文书格式(详见附件1、2、3)。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备案主送部门、发布日期、生效日期、起草部门、审核人、签发人、备案部门与备案时间等基本内容,还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并对该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详细说明。如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采用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还应当说明采纳有关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情况。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备案时须附该文件复印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2.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2份;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式2份。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台帐,台帐基本内容要包括备案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案时间、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情况、文件份数等。区政府法制局收到备案件后,要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登记,受理后及时确定审查人。在实质内容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和审查完成后,要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4),并单独形成档案,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审查意见书,与备案部门协商、沟通的书面文件,责令纠正、自行纠正或撤销的文书、以及改正后的文件等。
   三、大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逐级监督、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搞好自查。自通知下发后,各级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方案,并将自查报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局。
  (二)实行定期报备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备案登记制度明确备案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指派专人负责。区政府法制局每季度要对备案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该报不报的,要限期补报;对拖延不报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区政府法制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督促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备案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并于本月底前将确定的工作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联系电话:8383593   3101618 。
附件:1、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3、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表
4、河东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 文件 备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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