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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人员就业再就业享受哪些扶持优惠政策
作者: 日期:2008-05-26 09:55:23 出处: 点击:


  困难群体人员是指:
  (一)本县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去具有本地户籍且无一人就业,或虽有1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上述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认定困难群体人员,困难群体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援助和优惠扶持政策。
  上述人员再就业时可享受以下扶持优惠政策: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群体人员灵活就业(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事务代理机构代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在其经营期间,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承担部分仍由本人承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事务代理机构代缴。
  (三)对招用困难群体人员就业并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各类城镇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一次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个岗位一次性1200元的标准补贴。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时应提供困难群体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明细帐单、工资发放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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