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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编职工。
2、缴费基数的确定:
以县人事局审批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2007年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3%,个人4%。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省内调入:职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入人员原单位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固定工,1995年1月以后办理调动手续的,按我县规定的缴费标准,补缴自1995年1月至调入之月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合同制工人,补缴自参加工作至调入之月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缴保险费基数,以调入起薪之月档案工资为准,也可按照欠费时的档案工资为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外省调入:职工从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调入我县的,原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基金,转入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补缴。
(3)省内调出:职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从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调到未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工作的,原单位所在地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原单位退还给本人。
(4)调往外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往外省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调入地未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原单位所在地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原单位退还给本人。
(5)保险费转移:不论职工在省内或省外流动,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调入调出人员的个人缴费转移时,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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