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首页 走进河东 党政之窗 网上办事 政务公开 河东要闻 招商引资 发展论坛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您现在的位置:临沂市河东区政府网站>> 网上办事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优待抚恤 >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革命烈士及革命伤残人员的评定审核
作者: 日期:2008-05-26 10:20:00 出处: 点击:

一、工作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二、工作程序
  (—)优待程序
  1.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年底一次兑现。市内四区和其他各区(市)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分别按市、区(市)政府当年规定的优待标准,年底一次兑现。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卡、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领取优待金,城镇在职入伍的到其原所在单位领取优待金。
  2.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时,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书,按省、市规定给其家属增发当年优待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和优待程序
  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和定
期抚恤;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及因公致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各区(市),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定补费,不得截留、扣发。
  2.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补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老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五保待遇。
  3.农村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由各乡镇政府普遍给予优待,使烈属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其他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4.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时,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身份证及印章。
  5.到各区(市)民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遗属印章、户口簿,并出具烈士证明书或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部队证明信(立功者须持立功证),随到随办。
  (三)审批烈士程序
  1.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死亡人员,由死者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符合批烈条件者,由区、市民政局代当地政府行文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材料详实,手续完备的,市民政局以市政府名  义报省政府审批。
  2.各区、市申请报告不符合行文要求,或材料手续不齐全,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超过十次或需进一步调查延长期限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
  3.经审查不符合批烈条件的5日内给予批复。
  4.收到省政府批复后,5日内批转区、市政府和有关部
门执行。
  5.革命烈士骨灰需存放烈士陵园(馆)的,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若需存放到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者,由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审批伤残抚恤待遇程序
  1.严格按照评残政策办理评残业务,对新评伤残待遇的,在呈报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5日内上报山东省民政厅审批。
  2.调整伤残等级的,凡材料齐全,呈报程序规范,检评手续完整,残情等级合理者,市民政局在5日内批复。
  3.补发伤残证件的,丢失证件半年内通过登报声明仍未找到,按照补证有关手续上报,市民政局5日内办理完毕。对新评、恢复、调整等级后,办理新证的,在手续齐全条件下,市民政局5日内办理完毕。
  4.在承办上述证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后办理。
  (1)不符合评残政策条件的
  (2)虽符合政策,但报批不符合程序,有关手续不全, 以及材料不完备,不确凿,需重新查证的
  (3)未予批准而重复申报者
  (4)残情存疑或残情等级检评不合理以及检评不合规定的
  (5)需专门医院对残情鉴定的
  (6)属历史疑案,已有结论需重新审查者
  三、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6.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7.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8.省政府《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欢迎投稿 外网 E-mail :2932228@163.com hd@hedong.cn
内网公文传输:网络中心

首页

打印

收藏

顶部 关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