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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换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的办理程序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申请换领驾驶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申领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3、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4、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外交部提供的对我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换领驾驶证免予考试换领的国家或地区的驻华使馆工作人员换证时予以免考。
二、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的规定
已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原驾驶证;
2、 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三、申请学习驾驶证的程序
需要学习驾驶证的,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l、交验身份证(扩照等),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暂住地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 外国 (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2、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四、军队(武警)退役驾驶员换领驾驶证的办理程序
军队(武警)退役驾驶员转入地方后换领地方驾驶证应履行下列手续:
1、申领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退伍证明;
3、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及驾驶员技术档案;
4、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持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换证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按初次申领驾驶证规定执行。
五、驾驶证转籍手续的办理程序
1、 外地市转入我市的驾驶员需持原地车辆管理所签发的驾驶证驾驶员技术档案:属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 凭地、市级以上的主要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劳动部门的工作调令及复印件,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派遣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进行办理。
2、转往外地、市的驾驶员凭本人驾驶证、转出单位证明信,应本人到场办理。 已经转出的驾驶员档案,不得无故转回。
六、如何换发驾驶证
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到市车辆管理所换证。市车辆管理所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换发驾驶证。持证人不能如期换证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办理,事先未申请超过有效期限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超过换证期限一年以上的注销其驾驶证),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七、补发驾驶证的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驾驶员本人持身份证填写《山东省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 由发证机关审核补发驾驶证。对弄虚作假骗补、冒领驾驶证件的将注销其驾驶证。
《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的适用范围,该证适用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换发、补发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定期检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发新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等手续时, 由于审验、制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 可先开给《待办凭证》临时代替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副证,车辆凭《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凭《待办凭证》和驾驶证正证可继续驾驶车辆。
八、驾驶员复核规定
1、受扣证处分的驾驶员扣证期满后,按规定应复考的,经公安车辆管理所审核批准后,应按所规定复考,复考合格后,发还原驾驶证。
(1)受吊扣驾驶证三个月(含)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者,复考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员常识; (2)受吊扣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处罚者,复考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3)考试科目次数以两次为限。
2、复考车型为当时违章所驾车型,违章所驾车型无准驾记录的,按准驾记录中最高车型复考合格后,发还原驾驶证; 复考不合格者,应注销复考车型记录,能准驾驶复考车型的记录同时注销,其他准驾记录予以保留。
3、不按规定参加定期申验的,复考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
4、吊销驾驶证满两年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需要新报考驾驶机动车时,按初学办理。
九、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l、持证人死亡的;
2、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4、涂改, 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7、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8、连续两年不办理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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