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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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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指南
作者: 日期:2008-06-12 16:43:26 出处: 点击: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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