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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 日期:2008-06-25 16:26:38 出处: 点击: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民族宗教局

    类型: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以下统称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型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3.1

2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1.31

地方性法规 

1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8.25

2004.11.25修正

    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1、宗教团体的设立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条:成立宗教团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违反规定内容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民族宗教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经批准成立宗教团体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务,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成立宗教团体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8.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和非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教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和非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教务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的;(二)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接受外国办教津贴、传教经费或者擅自接受外国捐赠的;(四)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以及拍摄影视片的;(五)未经批准建造露天宗教标志物的;(六)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设施进行宗教活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的;(七)在对外交流、交往中违反规定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的;

  (二)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接受外国办教津贴、传教经费或者擅自接受外国捐赠的;

  (四)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以及拍摄影视片的;

  (五)未经批准建造露天宗教标志物的;

  (六)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设施进行宗教活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七)在对外交流、交往中违反规定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10.未经批准新建寺观教堂或者建造露天宗教塑像的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新建寺观教堂或者建造露天宗教塑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11.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处罚种类:其他处罚

    法律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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