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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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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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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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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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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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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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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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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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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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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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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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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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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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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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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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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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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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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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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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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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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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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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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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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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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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1. 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行政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
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租住流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行政许可
1.二胎生育许可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