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物价局
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各级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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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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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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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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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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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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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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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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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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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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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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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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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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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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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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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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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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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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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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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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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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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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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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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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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8.1
2006.5.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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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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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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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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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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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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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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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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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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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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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类型
(一)行政许可
1、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许可证》每年由发证机关审验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处罚
1、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5、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8、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9、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暂停营业。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10、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款的
处罚种类: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没收,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的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12、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处罚种类:价格鉴证结论无效,退还所收取的价格鉴证费,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所收取的价格鉴证费应予退还;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