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9、《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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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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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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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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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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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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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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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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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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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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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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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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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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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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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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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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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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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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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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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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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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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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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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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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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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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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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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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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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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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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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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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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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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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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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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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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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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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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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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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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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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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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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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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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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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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1
2004.10.3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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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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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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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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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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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行政强制行为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2、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撤职处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安监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3、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14、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15、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16、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情节严重,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18、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0、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未重新进行安全审查;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6条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22、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处罚种类:给予降职,撤职,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3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6、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3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统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0、未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4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43、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4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5、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49、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51、 非法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5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5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6、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放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五)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58、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9、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60、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6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6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6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65、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6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协议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8、对重大危险源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7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为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7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7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