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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 日期:2008-06-25 16:15:42 出处: 点击: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人事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三)培育人才市场,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活动;(四)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2004.06.27修订

地方性法规

2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06.06

2004.11.25

政府规章

3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09.01

部门规章

4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7.08.08

2002.07.12修订

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1.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2.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查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2、行政处罚

1.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暂停拨付工资及有关款项:(一)未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擅自发放工资的;(二)未经审核《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者超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工资的;(三)未按规定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的;(四)匿报、瞒报工资总额的。

    对违反本办法、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裁决

    1.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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