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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 日期:2008-06-25 16:22:43 出处: 点击: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统计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型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

1996.5.15修正

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1.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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