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临沂市交通局河东分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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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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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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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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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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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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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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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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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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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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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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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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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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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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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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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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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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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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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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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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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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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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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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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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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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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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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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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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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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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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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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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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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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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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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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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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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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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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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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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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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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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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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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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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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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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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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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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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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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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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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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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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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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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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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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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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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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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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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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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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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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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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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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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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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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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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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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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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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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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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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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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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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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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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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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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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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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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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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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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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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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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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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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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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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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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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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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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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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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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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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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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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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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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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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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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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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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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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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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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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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
强制种类: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车辆超载的
强制种类:立即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5) 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强制种类:予以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未在码头、泊位或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强制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7)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撤销渡口的
强制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8)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9)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打捞清除的
强制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0)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强制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许可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的更新、砍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4) 跨越穿越县乡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6)超过有限定标准的县乡公路、公路桥梁的车辆及超限车辆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7)在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8)在县乡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9)在县乡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0)低速普货和运输性拖拉机的道路货物运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行政征收
(1)养路费
法律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字[1991]714号,鲁政发[1992]110号,鲁交计(1994)105号
(2)货运附加费
收费依据:鲁交计(1989)112号,鲁财综[2002]78号
(3)运输管理费
收费依据:鲁交计字[1995]169号
(4)路港建设费
收费依据:鲁政发[1996]71号
(5)水路运输管理费
收费依据:《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部、财政部交运字[1990]136号,鲁交计(1990)24号
4、行政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3)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不按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的
(20)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1)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放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放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2)没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3)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的
(24)擅自改装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改装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的
(25)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8)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消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1)超越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2)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6)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消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7)超越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8)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从事道路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40)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运输证,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41)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2)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七项: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有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项: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4)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45)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三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46)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九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7)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8)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9)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0)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1)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
(52)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日以上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缴,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3)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的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收据和缴讫证,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5)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6)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站务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57)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8)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9)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0)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漏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61)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62)维修经营者承修车辆在质保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3)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4)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九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车辆处以500元的罚款的,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65)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66)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定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67)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项: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十二)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8)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69)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0)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O0元以下的罚款。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货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1)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O0元以下的罚款。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货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2)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3)道路运输经营者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4)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75)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七)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6)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7)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据的;
(78)车辆维修经营者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车辆维修经营者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修业务的;
(79)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证或免缴凭证的
处罚种类:暂扣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可暂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凭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取回所扣证件。
(80)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缴,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81)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缴,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2)涂改或转借公路规费票据
处罚种类:责令补缴,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没收公路规费票据,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应缴费款和缴纳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83)伪造或倒卖公路规费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伪造或者倒卖公路规费票据的,没收伪造或者倒卖的票据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5)伪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6)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87)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88)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9)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90)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证件、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91)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证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资格审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法律依据:《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的;
(93)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法律依据:《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
(94)项目法人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95)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运营,警告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96)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试运营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97)项目法人实行地方保护或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98)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不予许可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9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
处罚种类:不予许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02)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造成工期延误的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0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04)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检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06)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未按规定设置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三)未按规定设置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设施;
(108)船舶未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文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重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可以处以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109)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褪色或不合规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一)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裉色或不合规格;
(110)以欺骗、舞弊行为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或特免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或特殊培训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欺骗、舞弊行为取得下列证件、证书的,对违法单位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吊销相应的证件、证书:
(一)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适任证书或特免证书;
(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或特殊培训合格证;
(111)船舶配员低于港航监督机构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一)船舶配员低于港务(航)监督机构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定;
(112)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二)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
(113)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三)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
(114)船员的任职超越其任证书上所载职务、职能、航区(线)、等级或种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四)船员的任职超越其适任证书上所载职务、职能、航区(线)、等级或种类
(115)水上设施不按规定或规范要求设置、安装保障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二)水上设施不按规定或规范要求设置、安装保障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116)拒绝或阻挠海事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一)拒绝或阻挠港监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117)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二)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亚太地区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
5、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系统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3)对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第一条: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4)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赔偿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三条: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廊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第四条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第五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