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档案局
类型: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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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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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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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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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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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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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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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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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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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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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
1996.7.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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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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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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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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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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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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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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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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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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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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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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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1)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批准。
(4)关于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档案的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档案。
2、行政处罚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毁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五)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毁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5)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