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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 日期:2008-06-25 17:10:13 出处: 点击: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主体类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7-3

部门规章

3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3-7

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1)擅自收购烟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5)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6)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7)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8)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9)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1)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12)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处罚种类: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4)倒卖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伪造、变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

    处罚种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走私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没收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7)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8)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9)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毁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0)无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1)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2)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撤销认证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2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25)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26)使用过期、失效零售许可证或转让零售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7)不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强制

(1)擅自收购烟叶的

强制种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强制种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行政许可

(1)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取缔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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