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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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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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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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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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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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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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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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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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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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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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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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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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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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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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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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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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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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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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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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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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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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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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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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2、行政许可
1.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