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首页 走进河东 党政之窗 网上办事 政务公开 河东要闻 招商引资 发展论坛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您现在的位置:临沂市河东区政府网站>>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河东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 日期:2008-06-25 16:07:18 出处: 点击: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河东区教育局

    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型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9.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7.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行政

法规

1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3.2.20

2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3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2

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5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地方性法规

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86.9.12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2.14

3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3.1

部门

规章

1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委

1990.2.1

2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

1990.3.12

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

1990.6.4

4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1992.6.10

5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

1998.3.6

6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00.9.23

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02.9.1

政府

规章

1

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1.8.23

    三、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1、举办幼儿园、学前班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社会力量举办初中、小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行政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规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由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10、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1、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3、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5、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处罚种类: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取消5年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成绩作废,取消3年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欢迎投稿 外网 E-mail :2932228@163.com hd@hedong.cn
内网公文传输:网络中心

首页

打印

收藏

顶部 关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