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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工商分局行政执法依据(三)
作者: 日期:2008-06-25 16:41:49 出处: 点击:

381)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82)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83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处罚种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84)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8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6)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38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8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38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0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91)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一)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9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提供票据、账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二)提供票据、账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9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以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5)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6)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7)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9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9)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三、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400)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401)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0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0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拍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40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0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06)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407)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408)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409)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10)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5)(6)项规定

    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11)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处罚种类:依照《拍卖法》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12)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一)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二)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三)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一)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3)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二)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4)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5)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处罚种类: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417)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18)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419)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2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2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3)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424)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5)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6)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27)经营者从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三)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五)故意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28)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9)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标志,诱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标志,诱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0)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场地、设施等进行商品经营,冒充出租人进行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场地、设施等进行商品经营的,应当在明显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冒充出租人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1)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2)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专利标志,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伪造或者冒用专利标志,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3)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4)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5)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6)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六)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7)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七)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所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所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9)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报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报道。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40)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处罚种类: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予以停止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并根据情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44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取下列限制竞争行为的:(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斥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配件,或者对消费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三)对抵制上述各项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必要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二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斥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配件,或者对消费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各项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必要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42)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其价值计算,金额超过五千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其价值计算,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43)经营者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

  (二)对所设奖项的种类、型号、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者不予公示;

  (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让内定人员中奖;

    (四)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未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设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44)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45)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46)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实施下列行为的:(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47)经营者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处罚种类: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情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48)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49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50)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

处罚种类: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451)公用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45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453)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455)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

    处罚种类: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56)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

    处罚种类:收缴并销毁;责令消除;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责令销毁侵权物品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填;

()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演;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演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457)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58)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

    处罚种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459)对经销进口商品不具备合法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而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一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460)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二)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6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465)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6)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的许可的

    处罚种类: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撤销相应许可,取缔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7)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468)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469)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撤销直销员资格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470)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471)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2)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撤销直销培训员资格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473)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4)直销员违反下列规定:()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收入,罚款,责令撤销直销员资格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5)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476)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477)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478)组织策划传销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79)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80)参加传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81)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82)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处罚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83)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84)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有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8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486)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申请注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487)冒充注册商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488)把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489)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490)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9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9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9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9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495)侵犯驰名商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驰名商标行为,收缴、销毁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49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9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98)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特殊标志,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499)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特殊标志,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500)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特殊标志,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501)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处罚种类: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502)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503)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504)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5)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6)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8)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9)未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印制商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0)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处罚种类: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按商标侵权处理

法律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11)违反本办法,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著名商标专用权,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标过程中其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著名商标专用权,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标过程中其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12)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处罚种类: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3)违反广告法禁止出现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4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5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6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7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8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9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520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21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22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23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4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没收非未能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5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26)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发布更正广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527)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528)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529)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

处罚种类: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30)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1)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32)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33)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34)广告客户违反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5)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36)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537 广告经营者刊播、设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发布更正广告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538)违反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539)广告收费标准未备案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40)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4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一年内重新申领资格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542)《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543)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54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45)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546(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547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

处罚种类:核减其广告项目,《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既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其营业执照中广告经营项目应随《广告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即时变更。

548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

处罚种类:责令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549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

处罚种类: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1000元以下罚款。

550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

处罚种类:《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551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552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553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54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报,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5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暂停发布医疗广告,取消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556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

处罚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57对违反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

处罚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558)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

处罚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法律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59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责令停止发布,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60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6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62)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563)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56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565)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566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责令停止发布,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6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68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569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责令停止发布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570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571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72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73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7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罚款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75)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法律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576)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款的

处罚种类: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

法律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款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伤残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7)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78)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79)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580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581)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582)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583)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584)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8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86)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587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588)经营者未依法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89)经营者经营需要开封、调试的商品,不当场为消费者开封、调试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9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的,未向消费者公开声明,并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91)从事修理、加工、美容、娱乐、保健、医疗等服务项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标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不标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为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92)违背公平、自愿原则,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退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并处以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9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594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595)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96)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2、行政强制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7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8)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0)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3)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14)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5)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16)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7)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4)合伙企业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个人独资企业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8)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9)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10)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11)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3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1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1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12)商品展销会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1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14)企业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1日至6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每年31日至6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申请年检。

    4、行政收费

    1)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