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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和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非处方药:标识OTC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不带OTC 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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