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保险费缴纳行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参保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欠费。各参保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抓紧对本单位欠费期、欠费额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底后,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于2008年9月1日至30日内清缴完毕。对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又未按规定申报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已依法宣布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欠费企业,由破产清算组负责核对,优先清偿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欠费。各类参保职工不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务于2008年9月1日至30日内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区政府大楼十楼)清缴欠费。清缴欠费后,直接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委托代理的职工,可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无论单位或职工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凡于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2008年10月1日后参保企业、参保职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计算机自动按日计算收取欠费额2‰滞纳金。所收取的滞纳金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咨询电话:8383613)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