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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8-11-03 16:02:27 出处: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东区人民政府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7]29号)等法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享有的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废止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将有关文件按要求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条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本规定要求予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文件按要求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规定有多个处罚依据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作为处罚依据;同等效力下,适用处罚较轻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对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局应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区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区政府法制局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监察部门或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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