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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东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
通 告
近期,我区城市规划区内部分村居居民、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临沂市城市民房规划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出现了擅自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未经市、区批准私自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现象,严重妨碍了城市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维护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快城区旧村改造和开发建设步伐,区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的各类私搭滥建违法行为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必须立即停止。
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一律不予折算面积,不予任何补偿和安置。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一律由违法建筑人(单位)自行拆除。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及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由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四、“城中村”改造工程必须经市、区规委会审批通过,有关部门统一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筑,立即停工,限期拆除。规划执法、建设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为各类违法建设活动提供帮助,凡为违法建设活动运送物料、建筑设施的,由建设、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六、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直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拆除规划区一切违法建筑,对纵容包庇违法建筑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各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措施,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对有关村居、社区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各村居、社区管理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对辖区违法建设的检查监督职责,广泛宣传教育群众,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干部群众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决同各种违法建设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非法建设活动。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8086098。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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