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复议申请
(一)时限
除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方式
1、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相应增加份数。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2、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所具有的内容,申请人阅读后或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三)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能证明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有效证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已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证明;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行政复议受理
(一)受理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补正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不予受理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所列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