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06〕32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对1995年建区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清理范围。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1995年建区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清理方法。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区政府法制局将规范性文件分解到各执行部门,负责对各执行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是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无上位法依据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包括违法对某一行业实行特殊保护、违法减免税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五)因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六)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订情况。
四是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要依据通知要求对本部门起草、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于2009年1月3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区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