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发〔2009〕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东区城市路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河东区城市路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河东区城市路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保证城市路灯完好安全运行,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路灯是指城区道路、街巷、桥梁、广场、不收费的公园、绿地等处的公用照明设施,包括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城市路灯对交通安全、社会治安、居民生活及美化市容有着重要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市路灯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建设局是城市路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区市政管理所是城市路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河东城管执法分局是城市路灯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损坏城市路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路灯管理的维护、维修和购买材料单价、数量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八条 区市政管理所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城市路灯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 城市路灯的新建、扩建、改建、改造工程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单位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安全、施工质量等。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区市政管理所应当加强对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供电、电信、交通、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要与区市政管理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亮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凡因施工需迁移路灯灯杆和拆除灯具的,须事先征得路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市政管理所组织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因过失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区市政管理所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路灯杆上张贴、悬挂临时性或永久性横幅标语、广告牌匾、标志等,不得私拉乱扯电线和绳索。特殊情况下,单位或个人确须使用路灯照明设施的,要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由区市政管理所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严禁依托路灯杆搭盖棚屋和私自在路灯线上接线装灯。
第十六条 路灯的巡查维修
(一)区市政管理所负责城市路灯运行情况的巡查,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六个小时。
(二)巡查内容:检查路灯设施的安全情况;灯具使用期间的安全情况;路灯照明情况;路灯导线的安全性能等。
(三)区市政管理所应当在发现问题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并应在规定时间内维修至正常使用。
(四)对于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维修项目,区市政管理所应制定维修方案及维修预算,报路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五)路灯维护维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有警示灯和照明措施,安全防护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维修完毕应保持现场清洁。
(六)路灯维修材料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路灯照明电费、管理维护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区市政管理所应当制定节电措施,降低照明成本,路灯照明时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照明和交通路口标志灯、岗亭灯、指挥灯由相关部门安装、维护,其电费在城市路灯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路灯维修费用采用工程量现场计量的方式,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破坏城市路灯或未经同意自行迁移路灯杆线和灯具者,除应赔偿损失外,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私自在路灯线杆上接线装灯、依托灯杆搭棚盖房者必须限期拆除,否则由河东城管执法分局强行拆除,并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凡因区市政管理所失职造成路灯损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损坏路灯及设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重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破坏城市路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屡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辱骂、殴打执法管理人员扰乱行政执法的。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路灯管理办法,路灯管理维护工作及经费由本乡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