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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东区委组织部 河东区人事局2009年河东区区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作者: 日期:2009-02-27 12:00:29 出处: 点击: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办字[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为区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聘的范围和条件

(一)考聘范围

  河东区生源或父母一方在河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2007-2008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非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5周岁(197431日以后出生)以下。

(二)考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符合公开考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专业等相关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应聘岗位的需要;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人员回避制度;

7、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0936日-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报考人员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持协议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到河东区人力资源市场(河东新华书店对过)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人收取报名费10元和考务费60元。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岗位,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单位印发的《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鲁人发[2008]29号)规定,2007年由我省组织招募的在河东区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上述人员在办理报考手续时,还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经区人事局审核确认,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准考证领取时间:319日。

三、岗位设置

本次区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专业技术人员70名(具体岗位见附件)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时间:321日上午900-1100

笔试结束后,根据报考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岗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以上的,按12的比例。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河东区人事局网站进行公示。进入面试的人员交纳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从事机关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报考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在河东区人事局网站进行公示。

面试工作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招聘岗位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职位中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六、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附件:《2009年河东区区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设置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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