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发〔2009〕31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滨河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有关规定
为鼓励滨河区域房地产项目早动工、早建设,加快滨河板块开发步伐,推动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范围
滨河区域内与区政府(或河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协议的开发项目。
二、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优惠政策
上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凡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年底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核算,退返除供热、燃气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交纳的,经核实后予以退返;尚未交纳的,按有关规定先向市财政交纳,待市财政返还后,再根据核定建筑面积予以全额退返。
上述范围以外的开发企业以及2009年底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仍执行临东政发〔2008〕77号文件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