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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滨河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日期:2009-06-04 17:10:59 出处: 点击:

 

临东政发200931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滨河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有关规定

 

为鼓励滨河区域房地产项目早动工、早建设,加快滨河板块开发步伐,推动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范围

滨河区域内与区政府(或河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协议的开发项目。

二、期限

200911日至20091231日。

三、优惠政策

上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凡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年底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核算,退返除供热、燃气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交纳的,经核实后予以退返;尚未交纳的,按有关规定先向市财政交纳,待市财政返还后,再根据核定建筑面积予以全额退返。

上述范围以外的开发企业以及2009年底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仍执行临东政发200877号文件规定。

 

 

 

 

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规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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