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发〔2009〕1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东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河东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推进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二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以区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违法收养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降低或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区人口计生部门。在实施征收工作中,区人口计生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具有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家庭住址;
(二) 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 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 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采取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应征总额的50%。
第八条 征收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区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票据、自制票据或白条。使用其他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到区财政部门领取,并按照“凭证购领、限量供应、定期审验”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到区财政部门审验核销。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应遵循收缴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
区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专人专管制度,并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由市、区、乡三级共同使用,按市级10%、区级25%、乡级50%的比例进行分成使用;其余15%用于统一调控,由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河东工业园区)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用于奖励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的乡镇(街道、河东工业园区)、村以及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
乡级50%的部分,使用时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写出用款申请,经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由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拨付使用的社会抚养费,不得抵扣正常财政预算内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正常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按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财政投入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并按照以下范围和用途使用:
(一)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方面的开支,主要包括:
1.对农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家庭的奖励;
2.对农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生育二孩后自愿落实绝育措施家庭的奖励;
3.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支出;
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困难家庭救助扶持支出;
6.计划生育教育培训、有奖举报;
7.计划生育公益金等。
(二)用于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等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办公、车辆燃修费、差旅费等方面开支。
(三)用于区、乡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坐收坐支和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使用非专用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并隐匿不上缴国库的,一经发现,全部追缴国库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发生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4月14日下发的《河东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计划生育 抚养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