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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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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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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工 作 及 有 关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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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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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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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依法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2)拟定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3)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
(5)组织全区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管理全区环境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域间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承担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7)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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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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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环保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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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新闻节目中环保新闻的份量。
(2)每年至少播发不少于两期环保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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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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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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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小学校开设环境保护课;
(2)支持和引导中小学生开展环保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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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监督管理教育系统直属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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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直属各单位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教育局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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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组织各中小学校创建“绿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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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创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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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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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排污费 “收支两条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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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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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保障环保部门的部分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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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保部门的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计划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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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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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落实国家有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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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加大对城区和重点街道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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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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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
(2)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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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符合环保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总体规划和单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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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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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规划建设城区和重点乡镇、街道的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及其配套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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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设计雨污水管网的路径,严禁污水管道经过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2)确保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区内所有生活污水入管网。
(3)经城区污水管网收集的污水其处理达标率达到100%。
(4)城市污水管网破损或者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进水符合建设设计标准情况下造成水污染事故、环境信访事件的,由建设局承担责任,并由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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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场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及“二次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河、水体沿岸及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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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环境卫生设施或场所造成环境信访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建设局承担责任,并由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3)定期对城市建成区内河、水体沿岸及水面漂浮物组织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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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负责城市燃气、民用液化气(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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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民用液化气(站)发生爆炸、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建设局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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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和验收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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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对需环保部门验收盖章建筑工程而未经验收的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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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建筑工地噪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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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建筑工地噪声扰民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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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建筑扬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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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扬尘造成环境信访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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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监督排水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负责监督进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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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接入条件但拒不接入或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单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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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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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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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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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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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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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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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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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车站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协助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车站内的排污行为。负责运输散装货物车辆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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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车站管理者设置与其吞吐能力、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卫生设施、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2)车站以及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发生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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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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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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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时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监测统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抄送环保局。
(2)适时组织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并抄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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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负责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案件,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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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指导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3)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进行宣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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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污染事故中农作物损失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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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农产品损失鉴定结果(包括致损原因、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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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监督管理利用工业废水、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行为,负责审批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向农田提供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行为,负责查处在农业用地和农用水源附近堆放、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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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组织和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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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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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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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以具体项目为主的水利规划、区级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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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项目为主的水利规划、区级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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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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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水利工程内设置的排污口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水务局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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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标志的设置、维护,负责查处威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行为(工业企业污染行为除外),负责饮用水源地、自来水厂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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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自来水厂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发生突发事件、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已经或者有可能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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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环保局落实污染企业关停决定和限产限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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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水产养殖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受理渔业污染事故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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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饵、施肥、消毒等活动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水务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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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全区水系枯水季节生态调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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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城市建成区外河、水体沿岸及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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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城市建成区外河、水体沿岸及水面漂浮物组织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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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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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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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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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监督矿产开采活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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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采矿企业完善必要的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水土流失。
(2)负责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及由此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协助环保部门查处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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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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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和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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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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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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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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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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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环保部门对新建污染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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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明令关停的项目,依法及时限期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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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查处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白色污染”物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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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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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企业(商店)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工商局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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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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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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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区政府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的锅炉,及时吊销行政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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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因包装物或容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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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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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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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企业等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行政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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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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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疾病防控工作。
(2)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3)医疗废物、医疗废水造成疾病传播的,由卫生部门调查处理。
(4)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医疗卫生机构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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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毒性鉴定和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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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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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加强机动车噪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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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交警大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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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与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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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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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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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查处阻碍妨害环保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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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执法人员的请求及时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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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信访案件中的警戒、交通管制、人群疏散、搜寻放射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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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接受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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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流、水体倾倒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酚氰废水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购买危险化学品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局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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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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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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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颁发行政许可文件。
(2)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证明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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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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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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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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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职责范围内生猪屠宰场所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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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生猪屠宰场所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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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职责范围内煤炭经营场所扬尘、地面径流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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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的行为,负责查处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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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淘汰设备或者采用国家淘汰工艺的生产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恶性环境信访事件的,由发展与改革局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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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环保部门对市场上的煤炭开展含硫量、灰分含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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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含硫量、含灰分量超标的煤炭,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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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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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经营,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等行为,并负责调查处理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建筑工地噪声污染事故。负责城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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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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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职权范围内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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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公路建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噪声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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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所辖沥青搅拌站、碎料场等公路建设材料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上述项目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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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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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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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落实好区政府下达的关停、搬迁畜禽养殖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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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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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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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环保分局落实污染企业关停决定和限产限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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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政府下达关停企业的停止供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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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电力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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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以具体项目为主的电力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电力工程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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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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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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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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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组织行政区划范围内新扩改项目及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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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组织完成各类环保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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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由此引发的群众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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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关停、搬迁行政区划范围内严重污染环境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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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辖区内土小企业的拆除和取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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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辖区内河道、沟渠内垃圾和秸秆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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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辖区内河道、沟渠的疏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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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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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区环委会下达的各项环保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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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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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全天候检查工作,每月向所在街道书面报告环保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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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无环评审批手续,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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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辖区内“土小”企业情况;河流、水体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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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及时报告环保分局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事故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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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土小”企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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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宣传秸秆禁烧工作。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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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做好本村居、社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并做好运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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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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