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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 知
作者: 日期:2009-10-10 14:15:50 出处: 点击:

 

东政办发〔2009131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 

 

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征收任务,有力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临政办字[2009]112号文件精神 ,现就各部门、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也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残疾人由于存在生理、心理缺陷和障碍,文化层次低,职业技能低,就业能力差,在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我区有近2万残疾人,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区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在55%左右,残疾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党和政府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自觉性,以实际行动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为落实这一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专门作出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鲁发200912 号、临发200921 号、临办字200934 号文件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体现残疾人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缴纳保障金工作中起带头和表率作用,自觉、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实际行动,树立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征收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关爱残疾人、关注民生的高度,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年度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任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资源,有针对性地宣传各项政策法规,宣传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宣传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保障金的典型事迹,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主动缴纳保障金的责任意识,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严格贯彻省、市、区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强制征收,维护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残联、地税和财政部门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措施,联合行动,营造工作声势,努力提高征收率,确保应收尽收;要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在做好残疾人安置情况调查摸底和保障金核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要求于每年1031日前落实办理缴款事宜,做好年度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督导考核,每年根据征收任务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完成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征收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  通知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20099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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