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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9-10-10 13:50:23 出处: 点击:

 

临东政发200935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东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河东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人员,均应列为保障对象。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做到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二)采取政府出一,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拟定。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民政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测定缴费基数。政府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收益中列支;村集体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5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村居其它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20%。有条件的村居可全额承担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

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个人补充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领取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应提高。

第七条  区政府按照当年缴费基数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记入养老金统筹帐户。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由所在村(社区)填写花名册,连同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持已经确认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照片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参保时已超过享受待遇年龄的,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

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给付。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包括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统筹帐户养老金两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从养老金统筹帐户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继承个人帐户中的全部本息;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继承个人帐户中剩余本息部分。

第十三条  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期满,经审批后可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四条  享受养老金待遇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需提高待遇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资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存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以规避风险,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利率分段复利计息。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金的核算、收缴、发放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养老金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缴费证、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帐户本息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一)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户口迁移出本区,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合并发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7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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