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09〕14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区经贸局、区政府节能办制订的《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区经贸局 区政府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导作用,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乡镇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全区19户重点耗能企业和每年新增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区政府与乡镇政府、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各乡镇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乡镇政府、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乡镇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10日前,各乡镇政府对上年度本乡镇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政府节能办。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区政府,区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于1月10日前报区政府节能办。区政府节能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乡镇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临东发[2008]23号)文件的要求,作为对各乡镇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乡镇政府,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乡镇政府,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乡镇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乡镇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政府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乡镇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临东发[2008]23号)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区政府,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乡镇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1、乡镇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