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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9-12-15 10:53:00 出处: 点击:

 

临东政办发〔2009161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下列政府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及要约、承诺、授权委托等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书: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林木、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

(七)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

本款各单位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及区政府其他办事机构,以下与区政府各部门一同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的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都应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监督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及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签订的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报区政府法制局审查。

区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应当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同意合同文本的,合同可以签订;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合同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意见修改。起草单位不同意区政府法制局审查意见的,应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代签。重大政府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告知区政府法制局,并听取其法律意见。需要法制局委派人员参加谈判的,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委派人员参加。

第七条  部门、单位在报请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版;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局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经区政府法制局确认后,部门、单位在签订具体合同前,不再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部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区政府法制局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指导部门、单位正当行使权利,监督其诚实履行义务、及时兑现各项承诺。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局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部门、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争议及其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局,由区政府法制局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书面上报区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部门、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需要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委派人员代理。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区政府法制局审查私自签订合同、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财政资金,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部门、单位违反合同监督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本辖区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政府合同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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