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申报、审批、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区财政局负责对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按照区发改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与管理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依据项目要求由具有资质的项目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各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有关要求编报项目资料,由区发改局审查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后,区发改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上级发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联系,跟踪项目申报,做好项目争取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制、政府采购制及项目审计制。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条 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区发改局应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项目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规范合同,明确项目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发改局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未经发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个月末向区发改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管理,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对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根据区发改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签署意见,由区财政局审核和按预算、进度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应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每季度末向区发改局、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按时足额落实配套投资。
第二十条 对中央预算内资金直接由上级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资金10日内,向区发改局和财政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实施期间的每月末,项目单位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区发改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在项目建设上形成新的实物量。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拔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投资计划的;
(四)超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的;
(五)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项目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应定期组织对在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区政府及上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在建项目总体情况;区财政局应定期对在建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区审计局在工程竣工决算后,应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资金合法使用;区监察局应及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区发改局、财政局应及时停拨项目资金,责令相关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区监察局应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试运营后,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资料,重点建立健全“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制)和立项批复、设计、会计、质量、验收等项目资料,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区发改局、财政局报送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临东政办发〔2009〕5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河东质监分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质监分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
河东质监分局
为切实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局。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效措施,只有抓住源头,加大区域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才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服务手段,不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切实把我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体系
根据我区行政区域划分、企业分布等状况,全区规划设立4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管站(以下简称监管站),每个监管站配备站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由河东质监分局派出,监管站办公场所设在河东质监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1名机关干部作为协管员。
监管站接受当地政府及质监分局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管区域内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等综合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区域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调查、核实、调解等。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企业调查建档、定期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区域整治、企业整改、优质基地的创建、法律法规宣传等。各监管站要在认真履行好巡查监管职能的同时,积极为辖区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走质量兴企之路,大力培育名牌产品和名优企业,积极争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区域经济迈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监管站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调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沟通信息以及报告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事件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加强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质监部门要切实提高主动监管和服务能力,认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加工和隐匿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杜绝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人人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东质监分局区域监管站设置方案
河东质监分局区域监管站设置方案
第一监管站:
站长:刘宇智
监管区域:河东工业园区、九曲街道、凤凰岭街道
第二监管站:
站长:周云龙
监管区域:相公街道、太平街道
第三监管站:
站长:张彬
监管区域:汤头街道、八湖镇
第四监管站:
站长:周君鹏
监管区域:汤河镇、郑旺镇、刘店子乡
主题词:质量 安全 监管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6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麦收期间开展秸秆禁烧及城乡公路打场晒粮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麦收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经研究,决定在麦收期间集中开展秸秆禁烧及城乡公路打场晒粮整治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麦收期间秸秆禁烧整治工作
一年一度的麦收工作即将到来。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河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心下移、疏堵结合”的方针,建立秸秆禁烧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层层落实到村、落实到户,乡镇与村、村与户要分别签订禁烧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强化责任追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秸秆禁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实现全面禁烧。各乡镇、街道及河东工业园区要对本辖区实行全覆盖监管,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全面部署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发现焚烧秸秆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秸秆焚烧相对严重的地方,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发现一例,处理一例,严肃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三)加强综合利用,从源头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各乡镇、街道及河东工业园区要根据秸秆资源分布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布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重点抓好机械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推广,扩大直接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推广面积。要结合农村正在开展的“一池三改”沼气建设活动,大力推广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逐步建立政策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打场晒粮整治工作
加强对公路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不良现象的治理,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乡综合环境。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公路打场晒粮的危害,教育、引导和督促公路沿线村庄的群众提前选址做场,从根本上解决公路打场晒粮问题,使群众能够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生产安全。
(二)严格依法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打场晒粮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一律扣留作业工具、没收物品。对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对集中整治活动的督导考核
(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效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早宣传、早发动、早准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与各乡镇(街道)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现象发生。
(二)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为加强对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项督导检查组。各乡镇、街道及河东工业园区也要成立不少于5人的整治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导检查。集中整治活动实行督导分工负责制,专项督导检查组分片督导落实,加大督导和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予以处罚。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农业 秸秆 整治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7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河东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加强对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快速稳步增长,根据省财政厅鲁财建[2006]1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申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区确定的扶持企业。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区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财政补助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条 按照《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要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资金不受产业、行业限制,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主要扶持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资金需求急需的项目。遇有政策变化另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补助资金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财政投资、无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贷款贴息以企业申报项目银行贷款为依据予以补贴。
第五条 企业自筹资金必须超过财政补助资金5倍以上,且在首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前足额到位。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拨款程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拨付。各企业根据项目预算情况提出用款申请,由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项目性质确定拨款批次和数额。资金数额原则上在年度预算中一次安排,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
第七条 各用款企业必须与领导小组签订用款责任书,明确用途、预期效益、项目完成时间、奖惩办法等,确保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及工作报告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按季度将项目进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区领导小组,项目完成后,写出书面专题总结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建立项目调度例会制度,每月调度一次,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进度缓慢的,将暂停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或其它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情况的,一经核实,立即终止拨款,并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请所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度。经省、市验收,对项目完成较好的单位,财政将按照实现利税和增幅情况进行奖励,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对项目完成较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财政扶持资金上进行制约,取消下一年度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主题词: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74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乡村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加强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水平,根据我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门前五包,指责任单位、个人在门前责任区域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看护、包秩序”。
第二条 门前五包工作,实行乡镇组织、村居主抓、全民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范围为乡镇(街道)驻地、村庄、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村居委会、居民区、居住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实行责任包干(以下简称责任区);横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无路沿石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五包任务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情况。
第五条 门前五包实行责任制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区政府成立门前五包督导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乡村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村民、居民公约等形式,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做好责任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城管执法、农业、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电信、邮政、供电、经贸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门前五包的内容及标准: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及时清除积雪、冰凌;保持地面(含绿地)无污迹、垃圾、杂物,无乱倒污水,无积雪,对院内垃圾实行袋装定点存放,按照“村集、镇运、区处理”的方式进行集中处理。村庄突出治理“五堆”(粪堆、柴草堆、沙土堆、砖石堆、垃圾堆)等乱堆乱放现象,清除污水沟。同时与“除四害”相结合,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宠物、家禽、牲畜饲养管理。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域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不得将垃圾、污物倒入绿化带和树池内。村庄重点推行在村旁道路、房前屋后栽树养花,建设美丽农家。
(三)包美化: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域内的乡村容貌;乡镇(街道)驻地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玻璃墙体明亮,门窗保持洁净;门前招牌和建筑物的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村庄重点引导农民改建沼气、改厕、改圈、改舍、改灶。同时,与“三新”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开展以“新农村、新农民、新风尚”为主要内容的“三新”文明创建活动。
(四)包看护:负责看护责任区域内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制止和劝阻擅自迁移或破坏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井盖(篦)及垃圾箱与照明设施等行为;制止擅自挖掘、毁坏人行道的行为;确保设施完好。
(五)包秩序:负责维持责任区域内的乡村秩序,责任区域内无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设广告牌;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占道作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在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中,可采取自包、联包或有偿委托代包等形式。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开展门前五包工作,检查责任单位、责任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责任区域门前五包义务,落实专人负责门前五包工作,按照意见要求搞好管理,保证责任区域达到要求标准。
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落实门前五包责任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或专项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门前五包工作,每日进行检查、巡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考核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无效以及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门前五包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不力,检查、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门前五包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境 责任制 管理 意见
临东政办发〔2009〕7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河东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河东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目标
全面完成2009年度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任务。
三、考核时限
2009年12月1日前完成。
四、考核标准
本次考核以实际考核累计分数为准,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实际情况进行加减。
(一)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10分)
1、成立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查看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机构得2分,设置专门办公场所得2分,配备专职人员得2分,配备必备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交通车辆)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规划编制。(8分)
1、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编制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以批复文件为准)得4分,否则不得分。
2、中心村、社区规划:完成本辖区中心村、社区规划(以批复文件为准)得4分,否则不得分。
(三)任务目标完成情况。(40分)
1、住房建设:完成本年度住房建设任务且集中住房建设占住房建设总任务的70%得30分,集中住房建设占住房建设总任务比例每降7个百分点扣1分。
2、危房改造:完成本年度危房改造分解任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四)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道路硬化:完成辖区内中心村庄、社区硬化道路2.5万平方米并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得6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2分;每减少1000平方米扣0.5分,扣完为止。
2、给排水设施:辖区内中心村庄、社区完成农村供排水管网建设5000米,得4分。每增加500米加0.5分,最高加2分;每减少500米扣0.4分。
3、环境卫生:辖区内中心村和社区绿化、亮化、硬化、供排水等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无“三大堆”,无乱倒垃圾,无乱泼污水,得3分,每发现不达标一处扣0.1分,扣完为止。
(五)扶持资金使用情况。(18分)
1、先行启动整村迁建村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使用启动资金,年终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得9分,否则不得分。
2、上级及区级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各级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检查无占用、挪用的得9分,否则不得分。
(六)建筑质量和生产安全。(4分)
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无质量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得4分,否则不得分。
五、奖励措施
1、区委、区政府将召开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表彰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单独表彰,并将之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2、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根据考核成绩,设一等奖1名,奖金50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30万元;三等奖3名,每名奖金20万元。
主题词:住房建设 危房改造 奖励办法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77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河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5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下同)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节能办)具体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节能办初审后,报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年综合能耗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节能办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五条 评估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节能评估书、节能评估表或者节能评估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报告”)。
(一)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咨询单位出具节能评估书;
(二)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及以上、500万千瓦时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咨询单位出具节能评估表;
(三)其它投资项目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咨询单位出具节能评估登记表。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
(四)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五)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抄送区政府节能办。对重大用能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三)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第八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其节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费用在工程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收费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擅自批准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区政府节能办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区政府节能办和审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查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查文件的,一经查实,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节能评估审查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办法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为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监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税务、金融、消防、工业园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均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与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区审计机关参照本办法对下列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税收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但合同约定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四)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援助款、捐赠建设的项目;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六)与上述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招标等过程以及有关会议,应有审计机关参加。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直接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如遇有审计力量不足不能直接实施审计时,由区审计机关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协助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时,其审计方案由区审计机关制定。审计机关要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十条 对成立指挥部的项目,应实行派驻审计,独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区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所必需的经费,由区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列支;区财政没列入预算的,在审计核减额或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在项目开工或停建、缓建项目复工建设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区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区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四)建设单位资金及财务状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项目前期税、费缴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按时到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审计机关不予出具《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审计意见书》。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否定性意见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已开工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拨付有关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设计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七)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落实情况;
(八)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项目税、费缴纳情况;
(十)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区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手续,不予批复项目决算和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1个月内,持项目竣工决算书、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书等工程决算资料,向区审计机关提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区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据实延长审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编制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未到位情况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项目工程成本、费用核算及其他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资产使用的真实、合法及国有资产登记的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使用及资金结余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项目绩效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审计,是指在对项目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原则、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八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区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区审计机关,在项目建设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告知区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区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投资项目的招标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计实施结束后,区审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必须作为财政(财务)部门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对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开工前审计,不按规定履行项目开工前审计擅自开工的,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工程和超出批准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额10-2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区审计机关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取的国家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可并处多收取费用金额5-10%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期间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造成审计结果失实等行为的,由区审计机关停止其受委托承担的一切工作并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临东政办发〔2007〕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项目 审计 办法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105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
河东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包括在本辖区内的省、市属部门和单位,下同)。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主体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目标分类
(一)绝对指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农业机械、工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二)相对指标:亿元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区安委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
第七条 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实行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占本年度总成绩的30%和70%。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初进行,年终考核于次年1月初进行。
对区直各部门实行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千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50分以上(含950分)为优秀,800分以上不满950分(含800分)为合格,750分以上不满800分(含750分)为基本合格,不满75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程序
1、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区政府从区直有关部门中抽调。
2、确定被考核单位。(1)原则上由考核组组长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被考核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2)到达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后,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本辖区被查企业。
3、现场考核。考核组按照现场考核程序对被查乡镇(街道)、企业和区直部门进行考核。
4、汇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报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将密封考核资料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专人保管。
5、通报考核结果。区安委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经批准后通报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
(二)现场考核程序
1、企业考核程序
(1)听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3)现场汇总。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2、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考核程序
(1)听取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3)现场汇总。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3、区直部门考核程序
(1)听取区直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汇报。
(2)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3)现场汇总。现场考核结束后,集体讨论、汇总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考核组长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区各级各类先进(优秀)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绩效评价考核成绩优秀且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实施按照河东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安全 目标 考核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10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河东区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过错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河东区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过错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追究主体
第二条 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或过错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负有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有权对本辖区内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责任。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每月要对辖区进行一次普遍性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对排查的结果梳理归类。对排查出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上报区环保主管部门,并做好报告记录。对辖区内的“十五小”、“新六小”以及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进行关停取缔。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如下事项负有制止和报告的责任:
(一)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辖区或职责范围内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企业和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有其它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工商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负有资格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未经环保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不得擅自为没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产生污染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和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用电负有资格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和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及输送电力,不得擅自为因严重污染环境停电的落后淘汰生产线和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电力。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实行区领导分包乡镇(街道)环保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所分包乡镇(街道)的督导检查,任务、责任一包到底,强化环保工作执行力。
第十四条 实行社会公众监控烟尘污染机制,按照“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对城区及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实行全天候监控。建立环保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积极性。
第五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实行水质考核与财政挂钩制度,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对达不到目标值的,实施月扣缴制度,由区财政局从相关单位直接扣缴相应额度的财政资金;对水质严重超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管辖范围内出现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辞退;
(六)停职、免职;
(七)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未按要求部署对辖区环保工作进行排查,发生污染事件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排查工作不细致,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污染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排查出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制止不及时,造成污染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诉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致使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受理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未制定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擅自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出现“十五小”以及“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能及时发现的;
(二)不能有效制止,给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不能有效制止,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擅自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的;
(二)擅自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的;
(三)擅自为没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和年检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擅自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的;
(二)擅自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的;
(三)擅自向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断电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电力的;
(四)擅自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电力的;
(五)擅自为关停取缔的企业输送电力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环保 责任追究 通知
(二)规范性文件
临东政办发〔2009〕2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汤河道路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汤头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汤河道路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东区汤河道路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障汤河行洪安全,提升两岸环境,造福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拆迁法规和《临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
汤头街道驻地汤河道路建设和内外滩治理规划范围,涉及东北村、西北村、西南村、东南村、盖家五湖村、李家五湖村等6个村居。
二、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住房和生产、经营用房等不同性质及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补贴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和还建安置方式,对村(居)民进行统一安置。
三、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私有住宅房屋安置原则和补偿标准。
1.拆迁安置补偿原则。拆迁范围内的私有住宅房屋实行限定面积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房屋严格按照拆一宅还一套、互找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的办法进行还建。还建由村(居)委负责,私有非住宅房屋严格实行货币补偿。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私有住宅房屋按拆迁调查依法确定的合法面积,全新不同结构的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全新楼房和新式平房500元/平方米,砖瓦房44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380元/平方米。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以全新补偿价格为基础,按折旧确定补偿价格。
3.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4.搬迁补助费:每处独立住宅600元。
5.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为18个月,被拆迁人一律自行解决躲迁用房。拆迁私有住宅的躲迁费标准,按拆迁调查确定的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发,自签订协议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时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书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签订协议时躲迁费计发一年,其余6个月回迁时据实结算。超期安置的,超期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发。
(二)私有非住宅安置原则和补偿标准。
1.拆迁安置补偿原则:私有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2.生产性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营业性房屋的补偿。
(1)营业性房屋的认定。
①沿汤头规划的城区道路两侧的商业、服务业经营门店;
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
③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经营地点、时间一致。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房屋。
(2)营业性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拆迁调查依法确定的合法经营面积,全新不同结构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分别为:全新楼房和新式平房650元/平方米、砖瓦房57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480元/平方米。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以全新补偿价格为基础,按折旧确定补偿价格。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生产、经营区域内的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4)对有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按营业执照确定的法人姓名,核发一人的停业工资,按每月380元计发3个月。
(5)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的生产和经营性单位,停业人员补助按拆迁单位在册的职工人数(不含在养老保险处领取工资的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月560元发三个月的停业补助。以劳动合同、工商注册、税务记录、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认定为从业人员。
四、合法房屋的界定
(一)具备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除此之外的均认定为违章建筑。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批准建设手续的;
2.已取得办证审批手续而未办理房权证的;
3.2008年经区、街道调查摸底前已经建设的。
(二)界定方法。由汤头街道办事处土建环办公室、区建设局乡建科、河东规划分局,以及所在村支部书记、主任、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联合组成房屋认定小组,将认定的合法建筑进行公示,5天后如无异议,可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五、土地补偿
(一)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实行评估定价补偿。按现行基准地价对剩余年限进行评估。
分期缴纳出让金、未缴或免缴出让金、分期付款等情况均按出让金已经缴齐进行评估,欠缴、免缴的出让金及契税等从土地补偿总价款中予以扣缴。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凭当时缴纳征地补偿款等费用的缴付凭证,据实补偿。
(三)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凭当时办理用地手续费用的缴付凭证,据实退补。用地单位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每亩退补400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退补6000元。
(四)法院已裁定判决处置的土地,按法院的有关裁定和处置意见执行。
六、安置办法
(一)还建安置实行先行搬迁、临时过渡后回迁的方式。
(二)还建房的地点:在本村范围内由村集体按照规划部门要求确定具体地点。
(三)还建房的回迁时间:2010年10月30日前。
(四)还建房的户型设置和优惠政策。依据相关政策和拆迁面积,还建户型设定为60 ㎡、80 ㎡、100 ㎡左右三类,还建面积最大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依法确定的合法面积20平方米,由被拆迁人从以上户型中选择。超出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还建价格,超出拆迁面积1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按优惠价格购买,优惠价格暂定为750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仍不满足最小户型6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享受还建成本价格,还建成本均价不高于650元/平方米。配房及楼房底层储藏室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平方米。还建住宅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合格验收标准,且水电路配套齐全。
(五)还建楼分配办法。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次序作为挑选还建楼房序号的依据。
七、其他规定与奖惩
(一)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二)逾期不搬迁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法规进行裁决或依法强制拆迁。
(三)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同时,被拆迁人必须交出房权证,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保存并注销,被拆迁人核实拆迁调查表中房屋及附属物登记是否属实后,必须在调查表上签字。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腾空完毕后,由街道和村居的有关人员联合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领取验收合格证后,被拆迁人方可按规定支取补偿费。房屋拆除由拆迁单位发包给有拆除资质的专业队伍统一拆除,拆除期间所发生的安全问题由拆除队伍承担。
(五)拆迁人房屋办理抵押的,应出示《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权人证明,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对辱骂、殴打、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只限本次汤河道路建设拆迁。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非住宅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表二: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价格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旧村改造 安置 通知
附表一:
非住宅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
1
|
楼房,新式平房
|
㎡
|
400
|
|
|
2
|
瓦房
|
㎡
|
300
|
|
|
3
|
草房
|
㎡
|
260
|
|
|
4
|
空心砖平房
|
㎡
|
150
|
|
|
5
|
空心砖瓦房、石棉瓦房
|
㎡
|
100
|
|
|
6
|
新式铝塑平房
|
㎡
|
180
|
檐高<3米
|
|
7
|
新式铝塑平房
|
㎡
|
200
|
檐高≥3米
|
|
8
|
新式铝塑平房
|
㎡
|
280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9
|
新式铝塑平房
|
㎡
|
320
|
檐高≥4米,跨度≥15米
|
|
10
|
新式铝塑平房
|
㎡
|
350
|
檐高≥5米,跨度≥15米
|
|
11
|
新式铝塑平房
|
㎡
|
380
|
檐高≥6米,跨度≥15米
|
附表二:
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价格表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价格
|
备注
|
|
1
|
独立门楼
|
个
|
200元
|
|
|
2
|
独立大门楼
|
个
|
300元
|
能进农用车
|
|
3
|
压水井
|
个
|
120元
|
|
|
4
|
院墙
|
延长米
|
30元
|
|
|
5
|
露天厕所
|
个
|
100元
|
|
|
6
|
猪圈
|
个
|
200元
|
|
|
7
|
活动板房、简易棚
|
间
|
50元
|
|
|
8
|
影壁墙
|
堵
|
100元
|
|
|
9
|
排水涵洞
|
延长米
|
200元
|
石盖板涵跨径1-4米
|
|
米
|
200元
|
钢混跨径1-2米
|
|
米
|
400元
|
钢混跨径1-4米
|
|
10
|
坟墓
|
座
|
150元
|
单棺
|
|
座
|
200元
|
双棺
|
|
11
|
有线电视
|
户
|
120元
|
|
|
12
|
电话移机
|
部
|
180元
|
|
|
13
|
空调移机
|
台
|
200元
|
|
|
14
|
太阳能移机
|
台
|
50元
|
|
|
15
|
乔木
|
胸径5㎝以下
|
2元/棵
|
胸径为自然地面向上至1.2米高处
|
|
胸径5-15㎝
|
20元/棵
|
|
|
胸径15㎝以上
|
|
不予补偿
|
|
16
|
苗圃
|
亩
|
1500元/亩
|
|
|
17
|
果树
|
幼苗
|
2元/棵
|
1-2年生
|
|
初果
|
120元/棵
|
3-4年生
|
|
盛果
|
200元/棵
|
5年生以上
|
|
18
|
密植型果树
|
幼苗
|
2元/棵
|
|
|
初果
|
60元/棵
|
每亩大于120棵
|
|
盛果
|
100元/棵
|
每亩大于120棵
|
|
19
|
青苗
|
亩
|
700元/亩
|
|
|
20
|
菜地
|
亩
|
1200元/亩
|
|
注:1、间播套种的树木、青苗以赔偿价格高的为准,只享受一项赔偿。
2、无明确价格参照的特殊树种,以评估确定的价格为准。
临东政办发〔2009〕8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保障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临沂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临沂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肺源性心脏病;尿毒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脑出血脑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前列腺增生;糖尿病;器官移植;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冠心病;高血压(Ⅱ期);类风湿;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肝);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股骨头坏死;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神经性皮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应持近一年来相关病种门诊、住院诊断证明或病历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由单位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核、鉴定、确认。
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无单位的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按前款规定程序由其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申报。
第五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受理一次申报并组织鉴定确认。接受申报时间分别为11月底和5月底,12月底和6月底鉴定确认结束,自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申请病种,指定医院、组织专家进行慢性病鉴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予以确认。
慢性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确认为慢性病的按规定给予报销,未被确认的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的慢性病参保人员,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档案,发给《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证》。该证件与《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一起作为慢性病参保人员就诊取药、住院的有效凭证。
确认的慢性病参保人员,由区慢性病管理中心建立专门门诊病历。
第八条 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时限为2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认。原申报病种得到有效治疗已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予以确认。
已享受其中一种或数种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参保人员,申请增加慢性病种门诊补助的,应按本暂行规定另行申请确认。
第九条 居住在本市区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就医,必须持《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证》和《河东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区慢性病管理中心就诊取药,使用专门的《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并由诊断医师详细记入门诊病历。
市区之外异地安置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可自选居住地附近两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使用双联处方,并将就诊用药情况记入本暂行办法规定使用的专用病历。自选医疗机构需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条 因病情复杂、缺药等需转院诊治,须由区慢性病管理中心医师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到其他定点医院诊治或取药。每次转诊治疗均须经过核准。
第十一条 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实行“三定”、“三相符”的管理办法。“三定”为定点、定药、定量,即:慢性病参保人员只能到区慢性病管理中心或经审批的转诊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用药品必须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属于确认病种用药范围,每次所取药品用量一般为半月量,因居住地较远或行动不便的,经个人申请并得到医保经办机构认可的,可取一个月用量;“三相符”为门诊专用病历记录与处方相符,处方与收费单据记载药品名称相符,所取药品与处方相符。
凡不符合“三定”、“三相符”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恶性肿瘤、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甲亢、甲低等相关门诊检查、化验费经审批可列入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其他病种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承担。
第十二条 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设置起付标准,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补助。同一年度内仅有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其余费用在职职工按80%的比例报销,退休职工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同一年度内既有慢性病门诊费用,又有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合并为1200元,医疗费用分别按慢性病门诊补助规定和住院规定报销。
单位或个人年度内未缴纳或未足额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的慢性病门诊补助。
第十三条 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年6月底、12月底由所在单位将专用处方、医疗费发票、转诊证明、住院审批单、用药明细清单、住院病历等对应整理,单独装订,交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以年度为单位,不得上下年度混合或跨年度报销。
第十四条 慢性病参保人员、慢性病管理中心医师及其他人员、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给予取消补助资格和行政处理;违规、违法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执行,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
临东政办发〔2009〕10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临东政办发[2009]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区审计局作为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程实施审计监督具体操作。
第三条 区监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税务、金融、消防、工业园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操作。
第四条 区发改局等有关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规定,须将经区政府批准下达的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区审计局。
第五条 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区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建设审计项目,按“项目交办单”列入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凡合同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补充条款内必须注明“本项目竣工决算以区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七条 区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列为“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其他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区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的拨款批复文件拨付建设资金,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定期抄送区审计局,列入资金审计备案。
第九条 区审计局作为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实施规程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各有关建设单位接到区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后,在项目开工前,持有关项目建设开工手续到区审计局办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进行项目审计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审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包括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等批准文件)和项目总概算、分项概算;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四)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或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和有关项目实施资料后组织进行开工前审计。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四)建设单位资金及财务状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项目前期税、费缴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自接到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对于符合开工要求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审计意见书》。未经开工前审计或开工前审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停止拨付有关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年度计划、审计力量等确定实施项目跟踪审计或者竣工决算审计,适时组成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审计组 在进行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具体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通知书规定审计实施时间的第一天进点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审计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实施工作开始。
第十七条 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审计审查、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变更、竣工验收等过程以及有关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告知项目审计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结束后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列为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实行项目变更备案制度。项目在发生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合同、工期及隐蔽工程等)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告知项目审计人员参加,进行项目变更备案。项目审计人员应适时了解工程实施进度,对漏签、事后补签、签证内容不实的项目变更不予认可,不得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项目审计结束后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区审计局申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所需资料;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材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量计算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三)项目竣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表;
(四)项目建设资金收支等财务资料;
(五)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