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一)秘书一科
主要负责农业、工业、服务业、民生问题等方面区政府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审核;区政府工作总结的形成;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材料的撰写、上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安排有关文字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秘书二科
主要负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方面区政府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的形成;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材料的撰写、上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安排有关文字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政府督查室
负责督查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种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及其他需要督查事项的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调研科
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机要科
负责上级各类来文的收发、登记、传阅、处理、归档、清退、销毁及保密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文书科
负责各类文电的呈批、处理和分发,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的下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上报,下级请示、报告的办理,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备案、公布,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电的管理和整理归档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行政科(接待办)
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重大活动安排,会议后勤服务,来宾接待,办公用品购置和管理,财务、计划生育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内部生活、卫生、安全、服务与管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车队
保证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需要和行车安全;负责车辆的保险、保养、检修、清洁及相关手续办理;负责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和管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区信息化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的推广、应用,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机构整顿和规范全区金融秩序;定期通报全区金融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为辖区内政府性融资和中小企业融资搞好协调和服务;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
临东政办发〔2009〕13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城东物流园区调度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城东物流园区调度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临沂城东物流园区调度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临沂城东物流园区统计资料如实反映园区发展情况,为制定园区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客观依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三大载体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98号)有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范围:临沂城东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即南至经济开发区,北至临沂火车北站,沿东外环两侧区域。
第三条 统计对象:临沂钢材市场、临沂河东五金市场、临沂东立五金机电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德正达物流公司、临沂盛业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大众食品有限公司等6家已建成企业;五金钢材物流城停车配载市场、德正达重型工程机械市场、临沂翔宇悦新别克4S店、临沂翔宇悦祥雪佛兰4S店、临沂冠城广州本田雅阁4S店、临沂诚信现代物流工程、河东木材建材城、河东铁路仓储物流城等在建或拟建项目;规划范围内新上的其它商贸物流项目。
第四条 统计内容:已投产企业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税金、从业人员等指标完成情况;在建、拟建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预期效益等指标(见《临沂城东物流园区企业经营、建设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五条 园区范围内企业或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且须建立与本单位统计业务相适应的统计台账,确定一名统计负责人,每月按要求统计上报有关指标数字。所统计数字要与上报统计部门的数字一致,不得隐瞒、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其中,国税收入和地税收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提报。
第六条 临沂城东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园区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为园区内企业和建设项目搞好服务,并积极争取上级的有关扶持政策,确保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第七条 临沂城东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主要调度统计管理和协调服务机构,按园区规划和省重点服务业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对园区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宣传、统计调度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流通业 统计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临东政办发〔2009〕17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的行政过错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问责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行政效率,贻误工作,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或者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问责责任追究。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辞退。
第六条 行政问责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根据行政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行政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三)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四)根据行政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责任人不予追究。
第三章 行政问责内容
第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决策工作程序,履行决策职责,保证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在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决策事项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二)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决定人事奖惩任免、重大事项实施、重大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处置,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决策违背科学发展观,牺牲环境资源或环境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决策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它行政决策过错行为。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命令,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强化行政监督,确保管理有序、廉洁从政,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改善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上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职责,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四)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不办、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较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或者发生其它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问题的;
(六)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违反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产权交易等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对上述活动进行干预的;
(十)与职责身份不相符的言行过错,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它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遵循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得侵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实施或不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不依法行政,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
(四)实施行政执法违反规定程序、时限和公开承诺的;
(五)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裁量权的;
(六)不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七)行政执法中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甚至隐瞒、包庇的;
(八)干预、阻挠行政执法,或对调查人员、检举人员、控告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它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与告知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公开发布有关信息。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违反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公开的;
(四)虚报浮夸政绩,或者对外发布虚假信息的;
(五)其它信息管理过错行为。
第四章 行政问责机构和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和工作机构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为行政问责主体,区监察局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为本部门的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行政问责事项。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的行政问责,由区监察局负责办理;
(二)对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由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三)区监察局可以直接办理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事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问责职责:
(一)全面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行政问责的启动;
(三)审批区监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的行政问责决定;
(四)按规定受理、处理行政问责对象的申诉。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的行政问责职责:
(一)向区人民政府或行政首长报告行政问责工作;
(二)受理行政问责投诉;
(三)调查处理行政问责事项;
(四)受理、处理行政问责复核;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交办行政问责事项;
(六)检查、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的行政问责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情况,研究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的行政问责职责:
(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投诉;
(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事项;
(三)承办区人民政府批示、区监察局交办的行政问责事项;
(四)办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复核;
(五)负责办理备案;
(六)接受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局行政问责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七)统计分析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情况。
第五章 行政问责程序和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对行政问责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问责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了解、问责启动、调查、审理、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复核、申诉(复查)和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对下列信息,予以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诉问责的;
(二)上级机关批示、行政首长批示问责的;
(三)其他领导批示要求问责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其它形式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司法、信访、法制、审计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行政问责机关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行政问责的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行政问责信息,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初步了解。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了解,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启动行政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启动的行政问责事项,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对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结束后,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对调查组调查的情况进行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根据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拟定行政问责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后,下达行政问责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问责的调查处理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问责决定的复核申请和复核决定的申诉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受理和组织复核、复查。经复核、复查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行政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等部门备案。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行政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行政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或实施细则;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过错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问责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临东政办发〔2009〕3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2009年度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河东区2009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河东区2009年度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确保全区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全区2009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培训机制,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2009年,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规定和区政府《2008—2009年度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临东政办发[2008]38号)的部署要求,积极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创新培训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一是组织好对新领证件人员的法律培训。所有新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参加全市集中式标准化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上岗执法。全区本年度新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岗前培训要在5月20日前完成。二是实现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化。按照省、市、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两年对全区所有持证人员进行一次公共法律知识轮训。区政府法制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本年度全区换证培训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三是强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紧扣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突出对新出台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法技能。
二、健全资格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把新领证件人员资格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合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或者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所有新领证件人员在经本单位审核的基础上,要由区人事编制部门审查确认,坚决杜绝无编人员和工勤人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二是严格审查持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已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因工作调离、离岗等人员所持的行政执法证件,要依法收回,交区政府法制局注销;拒不上缴的,区法制局要依法予以吊销。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加强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区政府法制局要加强法制网站建设,6月底前要将全区所有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在政府法制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2009年,区政府将继续把执法监督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区法制、监察、人事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河东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临东政办发[2008]157号)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明查暗访、专项调查、案卷评查、备案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区政府法制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年内要组织1—2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对各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东区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办法》(临东政办发[2008]156号)的规定,认真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区政府法制局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查处各类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及时向被投诉执法部门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处理结果,逾期未调查处理或未及时报告处理结果的,由区法制、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和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细化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保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对认定为执法错案的,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等方式处理,并提出行政处分处理建议。对构成行政问责过错和违反政纪的,区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临东政办发[2009]17号)的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和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执法过错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促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四、明确评查标准,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区政府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出台全区行政处罚执法卷宗案卷评查办法,区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加大对行政处罚执法案卷的评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逐步分类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的卷宗档案,对执法活动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及时立卷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据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卷宗规范。
五、搞好规范清理,确保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全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近几年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彻底清理,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区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提报区政府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一次告知、集中办理、限时办结,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同时,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的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审批环节明确清晰。
六、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区法制、监察部门要根据区行政执法依据审核目录,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进行建档登记,对各单位有行政处罚幅度的法律依据进行汇总,结合实际制定全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措施、任务。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据本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逐项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区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省、市《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体系的意见》总体工作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持把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载体和平台,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区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着力培植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先进单位,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要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全区工作考评机制,按照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考核的要求,健立健全评议考核与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根据工作推进的进度,确立评议考核的重点,建立动态检查考核和年度总评机制。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各行政执法单位也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考核,形成层层落实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体系。
题词:行政 执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临东政办发〔2009〕4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临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备案。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区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局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区政府法制局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局按季度公布目录及相关内容。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制定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三)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局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法制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区政府法制局提出书面意见,由制定机关或者区政府法制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初,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后,报区政府法制局。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审查工作。
区政府法制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区政府法制局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河东区人民政府2006年 4月7日发布的《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题词:法制 备案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临东政办发〔2009〕4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管理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最重要的决策形式,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施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好区政府常务会议,对于强化依法行政,搞好科学决策,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管理,切实维护会议的权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议题提报。各单位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申报部门(主办部门)提前拟定汇报材料(含附件),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附后),送相关(列席)部门会签,待取得一致意见并由相关(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后,报区政府督查室按程序提报。涉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附区政府法制局的审核意见。部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分管区长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人在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凡事前未经协调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审议。对汇报内容涉及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分别向区编委会和区财政局申报,由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不得在会上汇报。
二、提高会议质量。一是提高材料质量。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会议决定的问题有明确具体的建议。汇报省、市政府会议精神的议题,应简捷明了,突出重点,并着重汇报我区的贯彻意见。汇报需要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包括以下三种材料,即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法制局审查意见,其中,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2、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3、重要条款的说明及存在的问题。所有议题材料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二是提高发言质量。汇报必须思路清晰,言简意赅,避免空话套话,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围绕议题,抓住重点发表意见,一般不要超过5分钟,不允许出现同一部门和单位在会前会商和在会上审议所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的现象。
三、严肃会议纪律。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到会,严禁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制度,会议期间要将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议题汇报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带一名助手,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人一般不要带助手。会议期间,非与会人员不准随便进入会议室,必须由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紧急文电和必须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的紧急事项,要经会议工作人员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送批或报告。
附: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政务 会议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
申报单位(章): 时间: 年 月 日
|
议 题
名 称
|
|
|
申报单位联系人
|
|
联 系
电 话
|
|
|
建 议
列 席
单 位
|
|
|
列 席
单 位
会 签
意 见
|
|
|
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涉及规范性文件的)
|
|
|
分 管
区 长
意 见
|
|
临东政办发〔2009〕5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河东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河东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申报争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发改局为全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