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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作者: 日期:2010-01-20 16:54:39 出处: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工商分局、河东城管执法分局制定的《河东区市场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河东区市场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河东工商分局  河东城管执法分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为全面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大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以优异的成绩、良好的现场、崭新的风貌,展示打造“半壁江山”的新形象,按照临东办督查字[2009]19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区店外及市场外占道经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活动健康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目标,采取集中治理与长期治理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努力解决影响全区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有效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和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要求:全区市场经营秩序普遍达到“管理规范、经营有序、诚信文明、繁荣发展”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商贸强区的形象,打造商贸品牌,实现提升发展。

二、整治重点

重点规范清理城区、城镇范围内市场外经营、店外经营行为,特别是做好钢材、木材、机电等经营户进市场、进店经营规范整治工作;打击拒不服从管理、暴力妨碍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无照(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坑蒙拐骗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市场不文明、不诚信行为,特别是重点整治制售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不合格商品、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6263)。按照“广泛宣传、加强配合、统一行动、各司其职”的整治要求,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乡镇、街道要把宣传活动贯穿集中整治的全过程,大力宣传开展全区市场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工作重点,宣传整治的成效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整治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在市场内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动员市场监管者、开办者和广大经营业户共同参与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深入摸排,托清底子(6465)。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不漏场、不漏业户、不漏摊位的要求,对全区店外占道经营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摸清需要重点整治的问题,托清底子,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形成系统可靠的基础资料,为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分工负责,集中整治(66日—69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严格执法,彻底取缔城区道路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无照(证)经营,切实营造整齐有序、文明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这次全区市场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靠上抓,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落实责任,指派专人负责,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要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把文明执法贯穿整个整治活动的全过程,所有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对整治工作中拒不服从管理甚至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调度,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加大对本辖区整治工作的推进力度,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调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主题词:市场  整顿  方案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68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78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中国人寿保险临沂分公司综合业务楼建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中国人寿保险临沂分公司综合业务楼筹建工作的协调,推动筹建工作更好地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人寿保险临沂分公司综合业务楼筹建工作协调小组。现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长:刘克祥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张文成  中国人寿保险临沂分公司副总经理

徐立峰  区政府副区长

  员:褚庆宝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老龄办主任、金融办主任

        王建国  中国人寿保险河东支公司经理

    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友刚  区发改局副局长

        陈正平  区建设局副局长

        公志刚  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庆银  河东规划分局副局长

            河东供电部副主任

        王凤献  区科技局副局长

徐太芹  河东环保分局副局长

薛松涛  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河东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保险河东支公司,王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〇〇九年六月十

主题词:临时机构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610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81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度乡镇(街道)残疾人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2009年度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六月十七

河东区2009年度乡镇(街道)残疾人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情况,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34号)要求,经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组织建设工作。(18分)

1、重视残疾人工作,残联建设做到“九落实”(专职干事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备落实、专职人员待遇落实、工作职责落实、办公经费落实、规章制度落实、服务载体落实,联系网络落实)。(7分)

2、要按照“三明确、三建立、一延伸” (三明确即明确村居(社区)残协成立程序、明确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十项工作职责、明确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三建立”即建立村级残协工作制度、建立服务阵地、建立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一延伸”即将村残协组织网络延伸到村民小组),成立村级残疾人协会。(5分)

3、有残疾人花名册和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乡镇(街道)与村居(社区)人员、数量统计情况一致,并随时进行变更登记。(3分)

4、残疾人工作档案齐全,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教育、维权、宣传、扶贫情况记载详实、全面。(3分)

(二)教育就业工作(18分)

1、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工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在95%以上,家庭贫困的残疾子女能够享受义务教育并落实“三免一补”政策,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登记表完备。(5分)

2、组织、推荐辖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参加职业技术、生产技术培训。(5分)

3、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掌握辖区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残疾人就业登记表完备,能及时提供合适岗位需要的就业人员,协助区残联及有关部门、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4分)

4、积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辖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在70%以上。(4分)

(三)扶贫解困工作。(16分)

1、将扶残助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残疾人扶贫计划,且扶贫项目资金、扶贫对象落实到位。(3分)

2、开展结对帮扶残疾人贫困户活动,且有具体帮扶措施、建立帮扶档案。(3分)

3、对享受困难救济、帮扶等优惠待遇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为中、重度残疾人和家庭特困残疾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为鳏寡孤独的残疾人办理“五保”,做到应保尽保。(5分)

4、协助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5分)

(四)康复工作。(18分)

1、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成立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康复示范社区创建任务,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5分)

2、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摸底筛查工作,完成白内障任务指标,积极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区。(5分)

3、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2分)

4、认真登记上报10岁以下的智障、脑瘫、孤独症儿童,做好相应救助工作。(2分)

5、做好假肢统计安装工作。(2分)

6、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需求统计工作。(2分)

(五)宣传文体工作。(9分)

1、大力开展残疾人宣传工作,重视并积极开展各类残疾人文体活动。(3分)

2、积极组织参加各级组织的残疾人文体、书画、摄影技能等赛事活动。(3分)

3、建立残疾人文体、技能等人才档案。(3分)

(六)维权工作。(8分)

1、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并有活动记录。(3分)

2、有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及具体扶残活动内容。(2分)

3、配合区残联做好二代残疾人证核发的发动组织工作。(3分)

(七)信访与信息工作。(13分)

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建立残疾人信访工作责任制。(2分)

2、有专人负责残疾人接访,并有来信来访记录。(2分)

3、能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无残疾人进京与赴省、市、区上访,无残疾人集体上访。(7分)

4、每月定期向区残联上报残疾人工作信息不少于1篇,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及时。(2分)

二、考核方式

本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每年1月中旬组织进行。检查考核采取听、看、查、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听取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有关工作现场,走访残疾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组织实施

由区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考核;各村居(社区)残疾人协会考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区考核办法制定相关办法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区政府对考核“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授予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考核确定为“差”等次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与乡镇(街道)奖惩挂钩。

五、本考核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主题词:残疾人工作  考核  办法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617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85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东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实施方案

“白内障无障碍区”是指一个城市或地区在政府组织领导、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公众白内障知识普及、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患者承受手术费用和白内障复明服务工作机制运行等方面实现无障碍。我区现有人口47.5万人,每年白内障致盲比率约为3‰,因白内障致残者约1500人,其中约1000名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致永久失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建设”。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切实有效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生产生活不便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区“白内障无障碍区”创建活动,根据国家有关创建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整合一切可利用的医疗技术资源,采取各项优惠扶助措施,本着及时、就近、就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白内障患者筛查、诊断、治疗的长效机制,使白内障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复明,与全区人民共建富强美丽的新河东。

二、工作目标

2009 -2010 年,建立和完善区、乡、村三级白内障患者发现、上报、治疗及预防、救助工作机制,完成16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实现白内障患者发现一例治疗一例的目标。完成“白内障无障碍区”创建工作,2010 年迎接国家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

政府重视,形成完善的组织领导管理机制,为白内障无障碍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卫生部门会同区残联审定区残联康复中心和手术医师资格,并负责专业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做好术前、术中、术后服务,及时处置好并发症等问题,如出现医疗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保障复明工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残联负责做好病员调查、筛查及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审批等工作,指导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复明手术。建立白内障复明手术数据库。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各自职能,为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白内障患者筛选及组织输送无障碍。

1.发现病员。各乡镇(街道)建立长效、高度负责的随报机制,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村居(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医务人员、康复员,对辖区白内障患者随发现、随登记、随报告;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白内障患者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白内障患者特别是贫困白内障患者的基本情况和手术需求情况。

2.筛查患者。各乡镇(街道)残联对发现的贫困白内障患者,要及时转介到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进一步筛查、确诊。

3.输(转)送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各乡镇(街道)残联要做好转介、跟踪服务,对已确诊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做好登记、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按照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确定的手术时间,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到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实施手术,并做好统计和档案整理工作。

4.回访服务。村居(社区)医务人员、康复员或乡镇(街道)残联人员,要做好术后贫困白内障患者回访服务,回访的内容包括术后效果、本人及家庭生活改善情况等,并填写康复服务记录。村居(社区)回访率要达到100%,乡镇(街道)残联抽查回访率达到50%以上。

(三)公众对白内障知识无障碍。

1.关注贫困,搞好服务。各乡镇(残联)和区残联、卫生部门要将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救助政策宣传到村居、家庭,让患者本人及家庭三知情:一是知情白内障病症的防治知识;二是知情市、区政府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救助减免等规定;三是知情贫困白内障患者如何报名、筛查和手术,如何办理免费、优惠复明手术申请手续,切实让贫困白内障患者受益。

2.加强协作,普及知识。卫生系统要将白内障复明列入“三下乡”、“全民保健计划”、“爱眼日”等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贫困白内障手术受益者的宣传报道,利用每年的“助残日”、“爱眼日”、“盲人节”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民众的爱眼护眼意识。各相关部门要发挥优势,形成合力,积极开展白内障防治知识和贫困白内障复明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利用辖区宣传阵地,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居民广泛宣传白内障防治知识,使辖区白内障患者和居民认知率达到90%以上。村居(社区)卫生、康复服务站要有白内障防治等宣传材料。

(四)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

1.成立区白内障无障碍工作技术指导小组,由区视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专家组成。

2.定点医院眼科手术设备要齐全,有诊疗和手术方案,至少有一名能熟练掌握白内障复明手术技术的眼科医生,承担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人工晶体植入率达90%以上,术后视力≥0.3 的患者达95%以上,术后随访率达90%

(五)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

1.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白内障患者手术费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和报销。

2.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并填写《河东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救助患者筛查审批表》,经区残联审核,患者持审核后的审批单到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手术。

3.需要提供的材料。免费手术对象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白内障患者,凭低保证和户口本办理有关手续;优惠手术对象即低收入家庭患者,由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家庭情况证明,经区残联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白内障复明工作长效机制

(一)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务必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实施计划,既要着眼长远,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又要立足当前,抓住时机,解决好白内障患者复明问题,确保我区创建目标顺利实现。

(二)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费用标准为1000 例(包括术前眼科检查、常规检查、手术耗材、人工晶体、术中用药及处置、住院等全部费用)。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费用市和区区按照46 比例承担,区区承担每例600 元;市级承担每例400 元,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2010 年后,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列支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新发生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

(三)督导评估机制。各级白内障无障碍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督导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专款专用。

附件:1.河东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2. 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区工作标准

附件1

河东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刘克祥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褚庆宝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老龄办主任、金融办主任

            朱永新 区残联理事长

  :相锡桓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宣传出版管理中心主任

陈西凯区卫生局副局长

纪广华 区财政局副局长、区经济开发投资总公司经理

韩庆林区民政局副局长

  斌 区劳保局副局长

宋建轶区教育局副局长、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残联,朱永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区工作标准

   1 、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

 

     

领导机构

政府及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机构。

实施方案

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区区实施方案中明确列入“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卫生工作规划、防盲治盲工作规划及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区区目标、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

例会制度

建立白内障无障碍专题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有会议记录。

部门职责

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有职责分工、有专人负责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工作计划。

区区以下单位

工作计划

乡镇(街道)、医疗单位有白内障无障碍工作计划。

检查验收

根据《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区工作标准》制定区区检查工作方案,政府组织检查并有检查报告。

落实经费

参照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贫困患者手术补贴标准,落实地方经费。

建立数据库

建立贫困患者免费手术数据库,统计本地年度白内障手术数。

2 、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无障碍

 

     

眼保健网络

建立区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初级眼保健网络,三级有专人负责白内障无障碍工作。

筛查队伍

建立筛查队伍,有筛查人员名单,有筛查工作记录。

筛查标准

按照白内障临床诊断标准进行白内障筛查。

贫困患者筛查

按照当地贫困标准有计划组织筛查,建立贫困患者登门筛查制度、完成筛查登记造册。对贫困患者进行拉网式筛查,贫困患者没有遗漏、没有上找。

贫困患者输送

计划

有贫困患者手术输送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转介服务

对疑难和其它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及时提供转诊服务。

3 、公众白内障知识无障碍

 

     

宣传计划

有白内障无障碍宣传工作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

制作宣传资料

制作宣传专题片、宣传画、海报、知识手册、设立宣传橱窗、开展专题讲座。

组织宣传活动

利用爱眼日等开展公益宣传、在医院和公共场所开设宣传场地、开展眼科人员随访等活动,有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参与。

白内障知识

知晓率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知识问答等方式开展抽样调查,被调查人群(10人以上)白内障防治知晓率达到80%以上。

白内障无障碍

知晓率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知识问答等方式开展抽样调查,被调查人群(10人以上)白内障无障碍知晓率达到80%以上。

新闻媒体宣传

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对白内障无障碍工作、手术效果、手术患者、社会影响进行采访,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各类刊物宣传报道。

4、 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

 

     

医院设备

有一所以上能开展白内障手术的医院,有眼科手术显微镜、裂隙灯、角膜曲率计、眼科A/B超、手术器械包等器械设备及所需敷料、常规药品。

医师手术技术

有一名以上可以独立完成白内障囊外摘出及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和正确处理手术并发症的医师。

手术人数及

百万人口

手术量

年接受白内障手术人数占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的85%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量达800以上。

手术质量

当年接受白内障手术患者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90%以上,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患者达90%

无并发症

未发现严重并发症。

术后随访

有眼科医师术后随访制度,定期进行随访、有随访记录。

技术指导

确定一所地级以上医院眼科作为上级技术指导医院,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工作,解决技术难题,有工作记录。

5 、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

 

     

正常报销

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患者手术费用能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报销。

降低费用

政府或卫生、残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定点医院联合或单独下发文件,对有一定困难且有一定自费能力的白内障患者,降低手术费用和减免部分医药费。

救助贫困

对当年经过筛查达到贫困标准和手术适应症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全部免费施行手术。

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有政府文件并认真落实。

优惠政策

政府及卫生、残联、民政、定点手术医院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有文件,方便白内障患者诊断和治疗。

6 白内障服务工作机制运行无障碍

 

 

     

督导检查

正常运转

政府领导及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等各部门参加,有计划地对筛查输送病员、医疗手术服务、宣传教育、承担费用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保证白内障无障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新生白内障

患者手术

做到当年新生白内障患者发现1例,手术1例。

政策保障

政府制定政策,下发文件,将白内障手术费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单一病种报销。

康复服务

覆盖面

得到手术或转介康复服务的白内障患者,占当年筛查登记在册白内障患者90%或以上。

主题词:残疾人  白内障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6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103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2009年度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河东区2009年度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八月六

河东区2009年度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奖补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改善乡村环境面貌,促进全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考核成绩占60; 人民评议员评议成绩占20分;日常动态考核(含材料报送、新闻宣传、应急工作安排等)占20分。

三、奖项设置

区政府设立170万元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3个,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5个,奖金各10万元。

四、奖项评定

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对各项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分数高低拟定获奖单位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区委、区政府确定获奖单位,进行表彰、颁奖。

五、资金用途

乡村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奖补资金原则上专款用于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乡村环境整治工作。

主题词:环境综合整治  奖补办法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87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161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下列政府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及要约、承诺、授权委托等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书: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林木、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

(七)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

本款各单位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及区政府其他办事机构,以下与区政府各部门一同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的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都应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监督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及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签订的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报区政府法制局审查。

区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应当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同意合同文本的,合同可以签订;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合同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意见修改。起草单位不同意区政府法制局审查意见的,应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代签。重大政府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告知区政府法制局,并听取其法律意见。需要法制局委派人员参加谈判的,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委派人员参加。

第七条  部门、单位在报请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版;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局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经区政府法制局确认后,部门、单位在签订具体合同前,不再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部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区政府法制局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指导部门、单位正当行使权利,监督其诚实履行义务、及时兑现各项承诺。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局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部门、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争议及其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局,由区政府法制局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书面上报区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部门、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需要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委派人员代理。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区政府法制局审查私自签订合同、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财政资金,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部门、单位违反合同监督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本辖区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政府合同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29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163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河东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临沂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区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区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部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施行。

主题词:节能  办法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920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153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

河东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是在农村流转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方、转入方享有土地使用(产)权的有效凭证。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只限承包方、转入方在承包期限内使用。

  第三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试行期间,发放的对象仅限于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土地合作社、拥有自属基地的涉农企业、种养大户等。

  第四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所载明的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期及流转合同期限一致。

第五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产权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使用产权折价作

股数量;

(五)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变更情况;

(六)其它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颁发程序:

(一)流转农户自愿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第七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证书存在登记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有权申请更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现场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申请人,村集体不得代为保管。

第十条  承包期限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申请;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原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持有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并注明“换发”、“补发”说明。

第十四条  承包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

(一)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限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丧失的。

(四)符合其它收回土地使用(产)权证情况的。

(五)收回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存档备案,并加盖“作废”章。对于符合以上规定且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办证户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工本费参照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由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土地  办法  通知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7

临东政办发〔2009154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文书,提高全区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局根据法律规定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标准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实施《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区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案卷评查活动,促使各部门(单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各部门(单位)也要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系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主体和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决定合法,并按规范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行整改和规范。凡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要求的,要认真加以整改,按照评查标准加以规范,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附件:1、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

          2、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3、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                 

主题词:行政案卷  评查办法  标准  通知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8

附件1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以下简称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的调查(检验、检测、检疫)、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区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案卷评查的实施工作,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规范,并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实行统一标准。案卷标准由区政府法制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区政府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区政府法制局和区级行政执法机关选报并经过培训、择优确定的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具体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

第七条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者行政许可证照编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定。

(六)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核查意见。

(七)组织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九条 不定期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组织者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机关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上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案卷目录。并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并计入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纪实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取回案卷。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应当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织者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依法授权组织或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决定是否适当等。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超出管辖权限和管辖区域,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

二、程序合法

1、按照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环节不得颠倒、遗漏。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能成立的,应当予以说明。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现场没有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留出3日期限。

5、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在法定时间内送达。

7、应当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3、证据的取得形式和途径要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禁止采用威胁、引诱、逼迫、暴力等方式获取证据。

4、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凿,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

四、适用依据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依据正确,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有法定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说明理由。

五、处罚适当

1、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主体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符合公正性原则,不畸轻畸重、前后不一。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通用要求

1、文书完整齐全

2、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规范

——事项应当完备;

——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称谓应当准确一致。

2)文书语言准确

——意思表述清晰;

——使用规范汉字、语言和通用标准;

——逻辑严谨,前后表述一致。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程序

1、立(受)案阶段

——立(受)案审批文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巡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受)案依据,并注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5)有承办人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6)有办案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7)在规定时间内立(受)案。

2、调查取证阶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有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有勘验(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3)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5)勘验(检查)人、记录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询问(调查)笔录

1)有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调查)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调查)人;

3)被询问(调查)人基本情况完整;

4)询问(调查)笔录记录的完整;

5)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出示证件记录;

6)笔录有被询问(调查)人逐页、顶格签名(捺手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注明身份,并说明原因;

7)笔录中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捺手印、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取和保存证据文书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8)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9)先行登记保存的,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鉴定文书

1)案件中的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鉴定;

2)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行政机关指定鉴定机构;

3)受委托单位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4)鉴定的目的明确;

5)鉴定的程序、方式合法;

6)鉴定结论明确;

7)有鉴定部门印章、鉴定人员签字、日期。

3、审查决定阶段  

——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5)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4)明确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方式和期限。

——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职务;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听证笔录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公开的记明旁听情况;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交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的情况;

4)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

5)对证据的质证情况;

6)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7)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听证报告

1)载明案由;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及依据;

4)载明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的处理情况及其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4)有行政处罚具体的法律依据;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6)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4、送达和执行阶段

——送达回证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

4)直接送达应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应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注明日期。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

5)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邮寄送达的,有投递机构的签收回执;公告送达的,有报刊原件。

——罚没款()票据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告知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1)案件名称准确;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

3)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4)案情叙述完整、准确;

5)强制执行理由正确;

6)案件主要材料齐备。

——结案报告

1)案由清楚;

2)载明结案理由;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6)有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二)简易程序

1、处罚决定书要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

2、有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

(三)案卷归档

1、案卷整理应一案一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2、归档的文件材料件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按时间顺序排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4、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5、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填写规范,放在卷首。

6、备考表项目填写规范,放在卷尾。

7、使用规范的案卷封皮,案卷封皮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

8、卷内文件材料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无金属物,材料应右下齐,采用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的方法装订。

9、卷内文件材料文字、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应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10、文件材料归档及时并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附件3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许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全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依法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三、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事项、程序、决定是否合法。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卷内文书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3、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执法人员持有执法证,具有行政许可资格。

4、被许可人认定准确。

二、许可事项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区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新设事项。

2、行政许可事实和条件认定符合法律要求。

3、有收费的,行政许可费用收取符合法律要求。

三、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决定、颁发证照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环节不得颠倒、遗漏。

2、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进行核实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和重大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重大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对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考试方式和检验、检测、检疫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6、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四、决定合法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通用要求

1、文书完整齐全

2、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规范

——事项应当完备;

——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称谓应当准确一致。

2)文书语言准确

——意思表述清晰;

——使用规范汉字、语言;

——逻辑严谨,前后表述一致。

二、特别要求

(一)承诺办理许可

承诺办理许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受理申请阶段

——许可申请文书

1)载明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事项名称规范、准确。

——许可受理文书

1)许可申请人称谓准确、规范、一致;

2)申请事项名称规范、准确;

3)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记载或接收凭证;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有经办人签字;

7)有许可办理承诺期限;

8)有行政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

9)在规定时间内受理。

2、审查决定阶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载明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场所;

2)有勘验(检查)人出示证件、标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3)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5)勘验(检查)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鉴定文书

1)鉴定事由准确;

2)受委托单位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3)鉴定的目的明确;

4)鉴定的程序、方式合法;

5)鉴定结论明确;

6)有鉴定部门印章、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检验、检测、检疫报告

1)载明检验、检测、检疫的起止时间和场所;

2)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

4)检验、检测、检疫报告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人对报告的意见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许可办理的审批文书

1)事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认定事实记录完整,许可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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