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受理部门:区旅游局
办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3、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4、旅行社章程。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旅行社注册资本国内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国际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6、经营场所证明。
7、《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申办程序:拟开办旅行社向区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区旅游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审批。
承诺时限:区旅游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并报市旅游局审核。省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监督电话:8246030
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属省旅游局审核、国家旅游局审批项目)
1、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设立条件:
(1)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
(2)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3)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4)向省旅游局交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
(5)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审批程序:拟设立社经区旅游局初审后,向设区市旅游局申请;设区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复审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根据“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的原则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9)设区市旅游局初审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5、受理时间:省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
6、审批费用:审核国际旅行社不收取费用。
国内旅行社审批(属设区市旅游局审核,省旅游局审批项目)
1、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设立条件:
(1)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营业场所;
(2)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
(4)向设区市旅游局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
(5)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审批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设立社经区旅游局初审后,向设区市旅游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文件(一式二份):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区级旅游局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在同行政区域内,拟申报的旅行社名称不应与已开办旅行社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旅行社章程;
(6)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7)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经营场所证明;
(9)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10)《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5、审批时间:省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审批费用。审批国内旅行社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