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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
作者: 日期:2010-01-20 15:46:08 出处: 点击:

 

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河东区法制局是区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区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重点担负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组织起草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矛盾和争议,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清理汇编工作。

(三)帮助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协调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

(五)依法受理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同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六)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七)承担区政府领导学法服务工作,为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八)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组织或参与政府法制宣传教育。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机构领导

     长: 王彦军

副局长:林凡卿

办公室主任:徐崔嵬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科:刘建欣

 

 

1.3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长途区号:0539)
   

局长室:8389336

办公室:8383593

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科:3101618

执法监督科:3101618

      
  :  山东河东区东夷大街1 (邮政编码:276034 )

 

2、政策法规

2.1地方性法规、规章

 

河东区2009年度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确保全区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全区2009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培训机制,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2009年,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规定和区政府《20082009年度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临东政办发[2008]38号)的部署要求,积极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创新培训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一是组织好对新领证件人员的法律培训。所有新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参加全市集中式标准化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上岗执法。全区本年度新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岗前培训要在520前完成。二是实现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化。按照省、市、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两年对全区所有持证人员进行一次公共法律知识轮训。区政府法制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本年度全区换证培训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三是强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紧扣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突出对新出台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法技能。

二、健全资格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把新领证件人员资格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合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或者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所有新领证件人员在经本单位审核的基础上,要由区人事编制部门审查确认,坚决杜绝无编人员和工勤人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二是严格审查持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已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因工作调离、离岗等人员所持的行政执法证件,要依法收回,交区政府法制局注销;拒不上缴的,区法制局要依法予以吊销。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加强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区政府法制局要加强法制网站建设,6月底前要将全区所有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在政府法制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2009年,区政府将继续把执法监督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区法制、监察、人事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河东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临东政办发[2008]157号)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明查暗访、专项调查、案卷评查、备案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区政府法制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年内要组织12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对各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东区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办法》(临东政办发[2008]156号)的规定,认真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区政府法制局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查处各类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及时向被投诉执法部门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处理结果,逾期未调查处理或未及时报告处理结果的,由区法制、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和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细化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保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对认定为执法错案的,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等方式处理,并提出行政处分处理建议。对构成行政问责过错和违反政纪的,区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临东政办发[2009]17号)的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和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执法过错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促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四、明确评查标准,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区政府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出台全区行政处罚执法卷宗案卷评查办法,区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加大对行政处罚执法案卷的评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逐步分类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的卷宗档案,对执法活动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及时立卷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据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卷宗规范。

五、搞好规范清理,确保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全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近几年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彻底清理,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区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提报区政府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一次告知、集中办理、限时办结,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同时,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的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审批环节明确清晰。

六、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区法制、监察部门要根据区行政执法依据审核目录,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进行建档登记,对各单位有行政处罚幅度的法律依据进行汇总,结合实际制定全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措施、任务。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据本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逐项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区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省、市《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体系的意见》总体工作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持把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载体和平台,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区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着力培植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先进单位,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要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全区工作考评机制,按照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考核的要求,健立健全评议考核与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根据工作推进的进度,确立评议考核的重点,建立动态检查考核和年度总评机制。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各行政执法单位也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考核,形成层层落实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体系。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部门,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行政执法事前监督的重要方式,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和《临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严格按照《河东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实行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

    (一)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各级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和意见等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对于设立或规定取缔、处罚、许可、审批和强制执行等有关措施的方案、预案等其他文件也视为规范性文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必须向区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报送工作职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局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省、市属各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多部门联合发文或共同参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严禁迟报、漏报、不报。

(三)实行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自20085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表”文书格式(详见附件123)。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备案主送部门、发布日期、生效日期、起草部门、审核人、签发人、备案部门与备案时间等基本内容,还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并对该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详细说明。如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采用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还应当说明采纳有关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情况。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备案时须附该文件复印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2.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2份;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式2份。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台帐,台帐基本内容要包括备案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案时间、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情况、文件份数等。区政府法制局收到备案件后,要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登记,受理后及时确定审查人。在实质内容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和审查完成后,要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4),并单独形成档案,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审查意见书,与备案部门协商、沟通的书面文件,责令纠正、自行纠正或撤销的文书、以及改正后的文件等。

   三、大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逐级监督、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搞好自查。自通知下发后,各级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方案,并将自查报告于2008430前报区政府法制局。

  (二)实行定期报备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备案登记制度,明确备案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指派专人负责。区政府法制局每季度要对备案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该报不报的,要限期补报;对拖延不报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区政府法制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督促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备案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并于本月底前将确定的工作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200311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行政复议活动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八条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或者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以该公民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五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推举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从申请人中指定。
  第十条 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五)致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区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四)行政复议申请缺少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是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除外;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接受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四)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需要参照相关案件的审理或者审查结果,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中止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转送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一)因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超过九十日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有证据证明,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终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或者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已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时,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期限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重大行政复议事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改正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的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该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国家或者全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公布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11日起施行。

 

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以下简称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的调查(检验、检测、检疫)、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区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案卷评查的实施工作,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规范,并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实行统一标准。案卷标准由区政府法制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区政府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区政府法制局和区级行政执法机关选报并经过培训、择优确定的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具体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

第七条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者行政许可证照编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定。

(六)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核查意见。

(七)组织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九条 不定期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组织者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机关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上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案卷目录。并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并计入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纪实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取回案卷。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应当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织者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东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依法授权组织或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决定是否适当等。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超出管辖权限和管辖区域,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

二、程序合法

1、按照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环节不得颠倒、遗漏。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能成立的,应当予以说明。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现场没有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留出3日期限。

5、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在法定时间内送达。

7、应当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3、证据的取得形式和途径要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禁止采用威胁、引诱、逼迫、暴力等方式获取证据。

4、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凿,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

四、适用依据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依据正确,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有法定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说明理由。

五、处罚适当

1、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主体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符合公正性原则,不畸轻畸重、前后不一。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通用要求

1、文书完整齐全

2、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规范

——事项应当完备;

——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称谓应当准确一致。

2)文书语言准确

——意思表述清晰;

——使用规范汉字、语言和通用标准;

——逻辑严谨,前后表述一致。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程序

1、立(受)案阶段

——立(受)案审批文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巡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受)案依据,并注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5)有承办人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6)有办案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7)在规定时间内立(受)案。

2、调查取证阶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有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有勘验(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3)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5)勘验(检查)人、记录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询问(调查)笔录

1)有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调查)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调查)人;

3)被询问(调查)人基本情况完整;

4)询问(调查)笔录记录的完整;

5)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出示证件记录;

6)笔录有被询问(调查)人逐页、顶格签名(捺手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注明身份,并说明原因;

7)笔录中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捺手印、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取和保存证据文书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8)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9)先行登记保存的,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鉴定文书

1)案件中的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鉴定;

2)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行政机关指定鉴定机构;

3)受委托单位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4)鉴定的目的明确;

5)鉴定的程序、方式合法;

6)鉴定结论明确;

7)有鉴定部门印章、鉴定人员签字、日期。

3、审查决定阶段  

——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5)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4)明确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方式和期限。

——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职务;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听证笔录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公开的记明旁听情况;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交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的情况;

4)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

5)对证据的质证情况;

6)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7)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听证报告

1)载明案由;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及依据;

4)载明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的处理情况及其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4)有行政处罚具体的法律依据;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6)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4、送达和执行阶段

——送达回证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

4)直接送达应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应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注明日期。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

5)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邮寄送达的,有投递机构的签收回执;公告送达的,有报刊原件。

——罚没款()票据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告知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1)案件名称准确;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

3)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4)案情叙述完整、准确;

5)强制执行理由正确;

6)案件主要材料齐备。

——结案报告

1)案由清楚;

2)载明结案理由;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6)有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二)简易程序

1、处罚决定书要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

2、有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

(三)案卷归档

1、案卷整理应一案一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2、归档的文件材料件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按时间顺序排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4、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5、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填写规范,放在卷首。

6、备考表项目填写规范,放在卷尾。

7、使用规范的案卷封皮,案卷封皮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

8、卷内文件材料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无金属物,材料应右下齐,采用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的方法装订。

9、卷内文件材料文字、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应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10、文件材料归档及时并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附件3

河东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许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全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依法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三、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事项、程序、决定是否合法。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卷内文书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3、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执法人员持有执法证,具有行政许可资格。

4、被许可人认定准确。

二、许可事项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区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新设事项。

2、行政许可事实和条件认定符合法律要求。

3、有收费的,行政许可费用收取符合法律要求。

三、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决定、颁发证照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环节不得颠倒、遗漏。

2、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进行核实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和重大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重大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对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考试方式和检验、检测、检疫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6、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四、决定合法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通用要求

1、文书完整齐全

2、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规范

——事项应当完备;

——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称谓应当准确一致。

2)文书语言准确

——意思表述清晰;

——使用规范汉字、语言;

——逻辑严谨,前后表述一致。

二、特别要求

(一)承诺办理许可

承诺办理许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受理申请阶段

——许可申请文书

1)载明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事项名称规范、准确。

——许可受理文书

1)许可申请人称谓准确、规范、一致;

2)申请事项名称规范、准确;

3)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记载或接收凭证;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有经办人签字;

7)有许可办理承诺期限;

8)有行政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

9)在规定时间内受理。

2、审查决定阶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载明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场所;

2)有勘验(检查)人出示证件、标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3)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5)勘验(检查)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鉴定文书

1)鉴定事由准确;

2)受委托单位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3)鉴定的目的明确;

4)鉴定的程序、方式合法;

5)鉴定结论明确;

6)有鉴定部门印章、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检验、检测、检疫报告

1)载明检验、检测、检疫的起止时间和场所;

2)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

4)检验、检测、检疫报告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人对报告的意见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许可办理的审批文书

1)事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认定事实记录完整,许可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5)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明确告知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方式和期限。

——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职务;

3)注明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许可实施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听证笔录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许可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

4)有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盖章;

5)笔录涂改之处应有听证参加人按手印或盖章。

——听证报告

1)载明听证事由;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许可实施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审查意见等提出的证据和理由;

4)载明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的处理情况。

——行政许可决定书

1)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称谓准确、规范、一致;

2)载明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和法律依据;

3)载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4)不予行政许可的,有告知许可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

3、送达决定阶段

——送达回证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

4)直接送达应有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应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注明日期。有其他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5)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

(二)当场办结许可

当场办结许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文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2、载明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有许可申请、材料记载;

4、有审查人员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5、载明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6、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

7、有被许可人签收记载;

8、不予许可的,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卷归档

1、案卷整理应一案一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2、归档的文件材料件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按时间顺序排列,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4、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5、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填写规范,放在卷首。

6、备考表项目填写规范,放在卷尾。

7、使用规范的案卷封皮,案卷封皮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

8、卷内文件材料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无金属物,材料应右下齐,采用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的方法装订。

9、卷内文件材料文字、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应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10、文件材料归档及时并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3、业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审查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

二、审查修改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协调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

四、负责组织研究并汇总上报国家、省、市发送区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

五、负责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进行备案审查工作,以及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它业务性工作。

联系电话:3101618

 

 

行政复议科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受区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

    五、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工作。

    六、承办区级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区政府经济、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3101618

 

法制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向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负责区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

    三、承担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四、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五、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3101618

 

 

附件1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方式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仅限公民申请)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可多选)

邮寄

快递

□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2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位

备注

 

 

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纸张费

 

/

 

复印费

 

/

 

光盘费

 

/

 

光盘刻录费

 

/

 

磁盘费

 

/

 

磁盘制作费

 

/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小时/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

 

材料快递费

 

/

 

材料传真费

 

/

 

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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