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
办理部门:粮政科
办理对象: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办理程序:申请 受理 审核 办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借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827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