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材料
划定矿区范围所需材料
1、工商部门矿山企业名称预登记;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3、地质报告;
4、矿区范围图;
5、储量计算图;
6、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采矿权登记所需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银行资金证明
4、机械设备表、技术人员表
5、安监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意见
9、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10、地质报告及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11、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延续登记应提交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山概况说明
3、地质普查报告
4、矿区范围图
5、储量计算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安全生产合格证复印件
8、矿管所审查意见(附资补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登记材料
10、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一个
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矿山概况说明
3、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安监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8、矿管所审查意见(附资补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采矿登记材料
10、变更登记电子表格软盘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按国土资源部样式撰写);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区区局初审意见;
4、可研报告;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调整规划的附规划调整材料);
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7、其他相关支持材料(如建议书批复、项目环评批复、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备案表等)。
审批程序: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国土资源收件——审查后出具预审意见——或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承诺期限:15天内出具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调整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
1、关于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2、××项目用地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3、××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的报告;
4、××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5、评审委员会名单;
6、听证材料;
7、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表;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10、××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前、可用复印件,盖章);
11、××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后,原件,盖章);
12、××项目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表(三区范围内的项目);
13、关于××建设项目XX区代补基本农田方案(三区范围内的项目);
14、××区××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审批程序: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市政府批复
承诺时限:15天内报市政府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申报材料
1、区(区)人民政府请示;
2、听证材料;
3、无违法用地证明;
4、区(区)局审查意见;
5、立项文件或整体开发方案;
6、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一书三方案”;
8、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9、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
10、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报告、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开发前]、耕地开垦费交纳证明)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
13、土地勘测定界图;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区(区)组织材料——初步审查——现场复核——有关科室会审——起草市政府批复或请示——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签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耕地开垦费: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缴纳标准河东区14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新征建设用地)
申报材料
1、用地请示;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设计批复文件;4、经批准的投资计划;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市政府报批请示;10、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批复;11、征地两公告及市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12、被用地单位补偿费到位说明;13、地质灾害评估14、用地勘测定界图;1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
审批程序:1、受理;2、市国土资源局审核;3、市政府批复。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
收费标准:35元/亩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区(区)人民政府请示(附征地明细表);
4、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的说明;
5、区(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查意见;
6、一书四方案;
7、无违法用地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9、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0、涉及国有土地的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11、出让项目需提供地价评估报告书、交费证明文件和草签的出让合同,划拨项目提供划拨决定书;
12、征收土地调查表;
1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
14、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意见;
1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产评估审核意见;
16、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说明;
17、听证材料;
18、特殊用地需要附相关材料(例如环保、消防等);
19、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
20、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涉及工矿用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9年之后的另附农用地转用批复);
21、地上附着物调查表以及经区政府审核确定的补偿价格,没有地上附着物的要写出书面说明;
22、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报告、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3、涉及局部规划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报国务院的附技术报告书);
26、1:1万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审批程序:材料初审——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市政府——上报省厅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河东区14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2倍缴纳,占用其他耕地的,按8—10倍缴纳;
3、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征地补偿总额的2.8%,执行标准同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
土地征收、征用(分批次)审批
申报材料
1、区(区)人民政府请示(附征地明细表);
2、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的说明;
3、区(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查意见;
4、一书三方案,附实施方案;
5、征收土地调查表;
6、建设拟征(占)土地项目明细表,没有具体项目的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
7、无违法用地证明;
8、房地产开发用地必要性和合法性说明;
9、各类开发区用地,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报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
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
11、经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者备案表格;
12、城市规划区内的附城市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1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说明;
14、听证材料;
15、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
1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涉及工矿用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9年之后的另附农用地转用批复);
17、征收集体工矿用地的附改变权属和用途的说明;
18、地上附着物调查表以及经区政府审核确定的补偿价格,没有地上附着物的要写出书面说明;
19、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报告、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0、涉及局部规划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报国务院的附技术报告书);
23、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审批程序:材料初审——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市政府——上报省厅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收费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河东区14元/平方米
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2倍缴纳,占用其他耕地的,按8—10倍缴纳;
3、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征地补偿总额的2.8%,执行标准同收费标准。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政府批复、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勘测定界图、宗地图等),属共用宗地,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区分局提出登记申请,各区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上报审批时,并提交分局受理《土地登记收件单》;
2、区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完成前期权属调查指界设置界标;
3、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宗地,完成地籍勘测;
4、区分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
5、市局进行土地登记材料审核;
6、报请市政府注册登记,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承诺时限:经审核程序、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发证
收费标准: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20元,以上收费均由各区分局收取。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关于土地登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图复印2份);
3、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抵押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8、土地抵押估价报告及土地评估价值认可证明(抵押权人出具);
9、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登记发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第三条
国有土地供地审批
申报材料
1、区政府请示;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决定);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6、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表;
7、区局证明:无违法占地证明;未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适易工程建设证明;无压覆矿床证明;
8、“两公告一批复”和被征地单位补偿到位的证明(使用原国有土地的不需要);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10、地价评估报告(划拨地不提供);
11、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2、用地勘测定界图;
13、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收费标准:不收费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4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6、立项批复、投资估价报告;
7、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估价报告;
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9、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勘测定界图4份;
1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申报材料
1、土地处置申请;
2、改制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批复;
3、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形成的决议(工会主席签字);
5、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土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9、用地勘测定界图;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报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鲁国土资发[2000]252号、[2003]70号。评估地价的40%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申报资料
1、备案申请;
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一式四份);
3、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4、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企业改制方案批复;
5、土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用地勘测定界图;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签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由省厅备案的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申报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
(1)用地申请;
(2)单独选址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3)拟用地单位代付补偿款的需提供补偿证明;
(4)发改委投资计划;
(5)地质灾害评估;
(6)用地预审报告;
(7)用地勘测定界图;
(8)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转划拨。
(1)用地申请;
(2)拟用地单位代付征地补偿款的需提供补偿证明;
(3)单独选址的需的是供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4)发改委投资计划;
(5)地质灾害评估;
(6)用地预审报告;
(7)用地勘测定界图;
(8)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存量划拨地转划拨。
(1)用地申请;
(2)单独选址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3)拟用地单位代付原用地方补偿款的需根据补偿协议提供补偿证明;
(4)发改委投资计划;
(5)地质灾害评估;
(6)用地预审报告;
(7)用地勘测定界图;
(8)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存量出让地转划拨。
(1)用地申请;
(2)拟用地单位代付原用地方补偿款的需根据补偿协议提供补偿证明;
(3)单独选址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4)发改委投资计划;
(5)地质灾害评估;
(6)用地预审报告;
(7)用地勘测定界图;
(8)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批程序:受理——调查核实——下达划拨决定书——政府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35元/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申报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
(1)用地申请;
(2)拟用地单位代付补偿款的需要提供补偿证明;
(3)单独选址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4)发改委投资计划;
(5)工业出让地环保评估;
(6)地质灾害评估;
(7)用地预审报告;
(8)用地勘测定界图;
(9)土地评估报告(供地方委托);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1)单位营业执照;
(1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3)完费通知单;
(14)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转出让。
(1)用地申请;
(2)拟用地单位代付补偿款的需提供补偿证明;
(3)单独选址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4)发改委投资计划;
(5)工业出让地环保评估;
(6)地质灾害评估;
(7)用地预审报告;
(8)用地勘测定界图;
(9)土地评估报告(供地方委托);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1)单位营业执照;
(1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3)完费通知单;
(14)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存量划拨用地转出让。
(1)用地申请;
(2)勘测定界图;
(3)土地评估报告(供地方委托);
(4)单位营业执照;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原土地证;
(7)完费通知单。
审批程序:受理——调查核实——一个意向用地者按协议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政府批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21号令、鲁国土资发[2003]70号文
采矿登记审批
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3份(包括历次地质工作情况及资源储量情况,矿产资源初步利用方案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3)地质报告1套;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
(5)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
(6)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3份;
(7)探矿权人申请的应附勘查证影印件3份;
(8)区区局初审意见1份;
(9)划定矿区范围电子表格1份;
(10)采矿权出让相关资料;
(11)规定的其他材料;
2、采矿登记(新立)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份;
(2)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3)区区局对企业办矿的资金、技术、设备情况的证明3 份;
(4)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套;
(6)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章节的审查意见3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证明3份;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1套;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3份;
(10)区区局初审意见1份;
(11)采矿登记电子表格1份;
(12)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登记(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3份;
(2)矿山概况说明3份(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
(3)区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3份;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
(5)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3份;
(6)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7)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3份(验原件);
(8)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3份;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区区局初审意见1份;
(11)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文件3份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1套;
(2)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矿和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持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批准转让的,应附转让批准文件。
(4)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应提交相应的处置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人组织材料;
2、申请人将材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3、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复核的,待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4、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并领取相关批准文书;
承诺时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新建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延续100元。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鲁价费发[1998]141号文件。
3、采矿权价款: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或出让成交价格收取。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费率收取。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鲁价费函[1998]80号文件。
国有土地供地审批
申报材料:
1、区政府请示;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决定);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6、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表;
7、分局证明:无违法占地证明;未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适易工程建设证明;无压覆矿床证明;
8、“两公告一批复”和被征地单位补偿到位的证明(使用原国有土地的不需要);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10、地价评估报告(划拨地不提供);
11、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2、用地勘测定界图;
13、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土地登记费
收费依据:鲁土籍[1995]11号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耐用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地,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地,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以下的,300元/ 宗地,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 宗地,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241号
收费标准:
1、大型矿山500元/个
2、中型矿山300元/个
3、小型矿山200元/个
4、小型矿山延续登记100元/个
土地登记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734号
收费标准:
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2、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
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评估价或招拍挂介
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50号
收费标准:按销售额计算煤1%、建材2%、贵金属4%、地热3%、矿泉水4%
耕地开垦保证金
收费依据:鲁政办发[1999]62号
收费标准:5600—156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