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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作者: 日期:2010-01-20 15:48:37 出处: 点击:

 

机动车管理业务

办理科室:河东车辆管理分所

办理对象: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2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1、注册登记

申报材料: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3、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4、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5、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驾驶人管理业务

1、申请、考试和发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2、换证、补证和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5)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3、记分和审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收费项目和标准

1、收费项目: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100/副;

挂车反光号牌50/面;             

三轮汽车反光号牌40/副;         

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副;             

摩托车反光号牌70/副;           

不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汽车80/副;             

挂车不反光号牌30/面;           

三轮汽车不反光号牌25/副;           

低速货车不反光号牌25/副;               

摩托车不反光号牌50/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

备注: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3)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证书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本;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本;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本。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

备注:

1)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2)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汽车100/.           

三轮汽车60/.            

低速货车60/.                

摩托车60/.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00/.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

备注:

1)人工检验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第一次复检时,不得再收费。

3)使用检测设备检验或人工检验,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检验。

4)挂车检验费按汽车规定收取。    

4、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100/.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79

5、驾驶许可考试费

汽车、低速载货汽车700/.   

补考:科目一60/.次,科目二120/.次,科目三180/. 其他机动车400/.         

补考:科目一60/.        

科目二60/.          

科目三80/.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190/. 

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5]53   

备注:

1、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

2、违法记分满规定分值12分重新考试的;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及因其他原因需参加复议、补考的;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制

监督电话:8269818     82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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