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构概况:
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开展大量工作,使我区残疾人工作摆上了区委和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近年来,我区残疾人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残联领导党组组建以来,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积极履行“代表、管理、服务”职能,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式下残疾人工作的新途径,致力于协作联动,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建设,全力打造残联和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形象。得到了各级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先后被表彰为山东省“十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先进单位、临沂市先进区区残联等。
1.2机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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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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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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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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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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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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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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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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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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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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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长
区人大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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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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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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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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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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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办公室、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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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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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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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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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组联、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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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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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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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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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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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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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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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监督管理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建投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指导下级残联经费预算、基本建设和基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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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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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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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联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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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自身建设,培训残疾人工作者;负责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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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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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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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就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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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推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负责残疾人劳动网络的建设;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征收;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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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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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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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复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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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指导和开展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组织康复人才培训;承担区残疾人康复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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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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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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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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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导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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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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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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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内设机构:
1.4下属单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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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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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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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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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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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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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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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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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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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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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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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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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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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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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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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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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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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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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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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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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066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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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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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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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99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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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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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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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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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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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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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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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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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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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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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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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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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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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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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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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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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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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地方性法规、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区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驻济的省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设区的市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5%的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五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六、各级残联、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政策宣传,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残联、财政厅、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后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6〕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状况,现就加强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建设,逐步解决残疾人生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残疾人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全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有350万残疾人,是残疾人口大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残疾人生活能力差和竞争实力弱的问题进一步凸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省定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有86万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奔小康的任务非常艰巨。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残疾人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和全体人民一道奔小康,是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人权保障,弘扬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做好残疾人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围绕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基本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解决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困难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围绕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多项康复工程。建立和完善市、区、乡三级康复工作网络,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者的职称评定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特殊教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发展和管理特殊教育。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协调解决特教师资培养机构层次较低、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缺乏特殊教育常识等问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将特殊教育常识列为各普通师范院校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不断充实和加强特教学校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通过办特教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等形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要切实把各项优惠、资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并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活动,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资助。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机制。坚持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进一步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法,不断研究制定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应遵循先征缴后返还的原则。本省区域内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拓宽培训门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竞争实力。要建立规范残疾人就业咨询、失业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要以低保制度、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为基础,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社会帮扶为补充,形成救助主题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推动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低保、临时救助、包户扶持等项工作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要优先考虑、重点照顾。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采取个人自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6.7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要创造条件为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加大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力度,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区级以上扶贫、财政部门要把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村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群众文化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机制。
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社会体育资源应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市,可依托现有的体育设施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十一五”期间,省、市、区(市、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区级以上体育、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坚持常年训练,保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后继有人。各级体育院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和其他技术人员队伍。参照全省运动会的做法,省残运会每4年举办1届。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表彰奖励和保险等问题。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六)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有扶助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不能纳入综合政策体系,又事关残疾人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要制定实施专项扶助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做好残疾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工作并形成制度。
三、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残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人大和政协监督的残疾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把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使残疾人真正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机制、工作载体,努力使残疾人工作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残联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残联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在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残联组织建设。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区(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努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完善功能,使残联组织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
(三)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要重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2007年全省区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全省区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
(四)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设区的市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为基础,以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援助活动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制;建立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法律援助网络。各级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作为优先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优秀残疾人先进典型,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在全社会倡导、普及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对在残疾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要以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并给予奖励表彰,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持久、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更加广泛的志愿者队伍,使更多残疾人的困难得到帮助。设区市以上电视台要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区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社会综合性刊物要开辟反映残疾人事业的专栏。要利用各种方式,帮助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九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书和收费票据向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费用由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三)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1阶段性工作计划:
河 东 区
二〇〇九年残疾人工作要点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国残联五代会精神的关键一年,全区残疾人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以贯彻落实中央七号文件为总抓手,以实现四个“人人享有”为目标,全面落实省、市提出的任务目标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切实解决关系残疾人的利益问题,努力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一)康复。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站点。制定《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办法》,建立《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全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积极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争取更多个乡镇(街道)、村居达到省验收标准。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大力开展系列康复救助工程,积极开展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区、无障碍市创建活动,完成600例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为35名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完成低视力助视器配备10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10名,聋儿语训11名,智残儿童训练20名,脑瘫儿童训练11名,肢残社区家庭训练10名,大小腿假肢装配7例。继续开展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工程,完成40名贫困脑瘫、弱智、聋儿、自闭症儿童的救助工作。根据《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训规划》要求,实行分级培训,提高康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教育就业。大力开展“扶残助学”工程并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补助。开展“残疾人重返社会无障碍”工程。抓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任务。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开展工作,完善残疾人失业、就业登记制度并建立明细档案,为建立庇护性工场做好调研工作。加强扶贫培训基地建设,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免费进行培训。深入开展“残疾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残疾人“在家门口实现就业”。扎实推进农村残疾人“整村赶平均”工程,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计的方式,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尽快赶上本村平均水平。协调有关部门将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围绕“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积极向上级争取危房改造资金,大力实施“温馨安居”工程。做好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调研工作。
(三)组织维权。全力抓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达标工作,力争各乡镇全部达标:乡镇残联在专职委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员待遇、工作职责、工作经费、规章制度、服务载体和工作网络平台等九个方面全面予以落实;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上,要做好乡镇残联专职干事的培训管理、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选聘和助残志愿者队伍招募这三项工作;建立一组残疾人工作社会组织,为残疾人工作打造更加广阔的平台。全区每个行政村、社区都成立村残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并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扩大组建企业残疾人协会的试点范围。积极开展争创全省“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区)、爱心城市”活动,创建全市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和残疾人工作爱心乡镇活动。
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省、市残联的部署,开展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做好迎接全国无障碍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深入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创建活动,为部分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高度重视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残疾人无重大上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支持五个专门协会开展工作。
(五)宣传文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宣传残疾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特色和亮点。做好第19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人物典型,进一步弘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扶残献爱心的行列。推荐文艺人才参加第二届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选出精品节目参加全省汇演,争取优异成绩。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工作,建立我区残疾人体育专业运动队(松散型)。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4.1 招募志愿者队伍意见
关于招募河东区助残志愿者队伍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全区、乡(镇)、村(街)三级助残志愿者队伍,深入持久地开展助残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城市,按照临残联字[2008]8号《关于深入开展共创文明城市志愿者助残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河东区残联、共青团河东区委、河东区文明办决定在全区招募助残志愿者队伍,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应尽的责任,目前我区共有1.99万残疾人,他们是社会特殊而又困难的群体,由于残疾导致的心理、生理障碍使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他们需要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帮助,为此,在我区建立志愿者队伍,并认真组织好志愿者助残活动,对于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和帮助,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来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方针,整合社会资源扶残助残,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争创文明城市积极贡献力量。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助残志愿者活动规则,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助残活动。
(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区残联、团区委、区文明办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残联要提供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名单和需求项目,建立助残志愿者数据库;团委要发挥优势,招募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并进行管理;文明办要将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纳入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评选考核内容。区直成立助残志愿者联络中心,招募不少于100人的助残志愿者队伍;乡镇成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招募不少于50人的助残志愿者队伍;村(街)成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队,招募不少于5人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在全区形成区、乡(镇)、村(街)三级助残志愿者服务网络。各基层团委要广泛发动,层层动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加入到助残志愿者队伍中来,以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各乡镇团委务于5月30日前将助残志愿者名单上报团区委。区残联、团区委、区文明办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协调会,会议由残联召集,具体安排和部署助残活动,做好助残中介服务和活动记录,使助残志愿者活动经常化、规范化。
(三)注重实效 ,加强宣传。在开展助残活动中,志愿者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48小时。要注重实效性,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坚持把是否得到广大残疾人的认可,是否促进社会文明风气的好转,是否推动公民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要善于挖掘、总结志愿者助残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做法和经验,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助残志愿者典型,推动助残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组织与联络
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与组织;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和村级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内志愿者助残的具体实施与联络。
——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需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志愿者具备的特长与可以提供服务的项目与时间,分别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定帮扶关系和联系方法。
——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情况
——负责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志愿者助残业绩,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典型的报道。
五、服务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根据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开展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照料、义务家教、医疗康复、法律援助、技术培训和其他“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助残活动。
(二)形式: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就近就地开展服务。
六、服务登记
(一)招募对象:年满16周岁的公民;
(二)招募条件: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助残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报名方式:乡镇和村志愿者可以通过各乡镇残联、团委报名;区直志愿者可直接上区残联或团区区报名。
区残联 联系电话:8386657 传 真:8386657
(四)报名日期:2009年5月8日起开始报名
附件:1、河东区残疾人需要救助意愿登记表
2、河东区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 共青团河东区委员会
河东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4.2河东区残疾人需要救助意愿登记表
河东区残疾人需要救助意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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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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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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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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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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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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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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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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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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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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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残疾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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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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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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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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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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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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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状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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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救助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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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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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河东区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河东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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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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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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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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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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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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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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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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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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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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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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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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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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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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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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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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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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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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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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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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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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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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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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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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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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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宅电: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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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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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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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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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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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写)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助残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残疾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者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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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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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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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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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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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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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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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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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应缴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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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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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元
收费形式:财政代扣、地税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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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招录乡镇残联专职干事
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
聘任乡镇残疾人专职干事招考简章
根据临沂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市残联《关于在乡镇街道残联聘任残疾人专职干事的通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我会面向社会招聘残疾人专职干事9名,安置在乡镇(办事处)残联工作。
一、报名条件
(一)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报考乡镇的常住户口,持有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身体状况:以轻度肢体残疾人为主,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坚持全日制上班。
(三)政治合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热爱残疾人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用工性质及待遇
1、残疾人专职干事为隶属区残联管理的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由区残联负责组织聘用。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500元;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临时工性质),月工资600元。残疾人专职干事每年年中、年末向区残联述职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2、聘期内,违反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因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残疾人专职干事工作的;因国家政策或规定等原因不再设立残疾人专职干事工作的,区残联将随时解除聘用。
三、报名与考试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请于2008年12月12日—18日持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到各乡镇(办事处)残联报名,填写《河东区残疾人专职干事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将参加区残联组织的笔试、面试、体验、政审。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每单位总成绩前2名进行体检、政审。体检、政审合格后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在推荐所属乡镇(办事处)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者,区残联与其签订劳动协议,期限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
(三)本乡镇(办事处)无人员录用的,区残联从其它乡镇(办事处)合格人员中调剂录用。
四、考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时事政治、公文写作及基本的计算能力。
区残联不统一下发考试辅导材料。
五、工作使用
1、所招聘的残疾人专职干事接受区残联和所在单位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2、具体工作岗位在各乡镇(办事处)残联,由乡镇(办事处)残联直接安排工作。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