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审核批复加工贸易
呈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区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以上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经营企业申请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成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正式会员。
(2)申领加工贸易CA证书。
(3)由JM2003程序提出申请。
(4)到外经贸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办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134号文,1999年6月1日实施)第三章第十条。
办理时限:无
办理科室:外贸科
2、进出口资格备案登记
呈报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从网上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认真阅读表格背面条款,由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网址: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2)区区外经贸局对申办企业进行初审;
(3)转报市外经贸局审批。
办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审函字[1999]第948号,从1999年5月31日起执行,第一条;外经贸部《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自营出口权的暂行规定》,第1号部长令,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时限:无
办理科室:外贸科
3、外资企业的可研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作、分立、解散和清算
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他法律法规。
申报资料:
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合资、合作意向或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4、外方董事长身份证明;
5、中外各方资信证明;
6、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7、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8、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交有关证明;
9、环保证明;
10、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名称预约登记;
11、并购协议(并购性质企业提供);
12、外方公证书、认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颁发批准证书
1、审批或转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
2、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3、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推荐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5、企业并购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a.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b.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c.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d.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e.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f.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g.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h.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i.被并购为国有企业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6、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
1、董事会决议;
2、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时需提供);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注册资本调整时需提供);
8、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时需提供);
9、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提供);
10、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1、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变更时提供);
12、减少注册资本的需在省级或以上报纸所作公告(三次)证明;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
2、合并或分立协议;
3、公司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4、原公司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原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6、原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原公司验资报告;
8、原公司上一年度的审批报告;
9、原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委派书,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11、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的合同、章程;
12、在省级或以上报纸所作公告(三次)证明;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
1、企业或投资者或债权人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董事身份的证明文件;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清算委员会或特别清算委员会申请(清算时需提供);
9、清算方案(特别清算时需提供);
10、清算报告;
11、三次公告的证明;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
2、区区、主管部门呈报;
3、市外经贸局审核批准;
4、限额以上及限制类项目报省外经贸厅。
收费标准:批准证书工本费40元(市外经贸局)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5]280号
境外投资
呈报材料:
1、公司申请文
2、大使馆同意函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章程
6、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7、公司资产负责表和协议表
8、公司现金流量表
9、公司营业执照
10、公司进出口许可证
办理依据:山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2003]第640号,2003年5月10日实施)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天
办理科室:外经科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
呈报材料:
项目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同意函。
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三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分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6、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证明。
办理程序:企业设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区区外经贸局初审后,联合报送市外经贸局。
办理依据: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2003]第640号,2003年5月10日实施)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省外经贸厅《关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2003]777号,2003年8月27日实施)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时限:3天
办理科室:外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