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学习,认真抓好《办法》的具体落实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班子成员学习,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请专家讲解、研讨、座谈等形式把学习引向深入。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熟悉《办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对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发改、经贸、外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对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上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审查意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一律不得立项、施工、生产和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督促本辖区新建、改扩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办理安全审查手续,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认真组织好生产经营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办法》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必须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应报安监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附:全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业项目 管理 通知
全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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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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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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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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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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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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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府东商贸公司日用品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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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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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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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贸易公司环保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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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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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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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泰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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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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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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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东盛钢结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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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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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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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盛钢结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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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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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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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建筑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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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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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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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金陆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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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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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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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士特园林机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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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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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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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PPR管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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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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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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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沃工具五金生产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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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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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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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食品蔬菜深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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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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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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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进出口带钢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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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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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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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弘中元物资有限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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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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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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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钢材二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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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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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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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泓文化用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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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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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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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安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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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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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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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开泽食品公司脱水蔬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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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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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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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才建筑建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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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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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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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源蔬菜深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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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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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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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禾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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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头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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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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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电池产品研发大厦及配套生产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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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头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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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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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郭师傅电器有限公司电器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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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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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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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易嘉建陶高档内墙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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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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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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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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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发燃气用具二期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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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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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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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千叶园林工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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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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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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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鲁龙特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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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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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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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产业一体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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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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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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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佰威机械公司阀门球墨铸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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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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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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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蒙凌集团汽车桥精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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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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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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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奥德燃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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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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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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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工程机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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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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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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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汇杰公司20万吨瓦楞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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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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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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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尤氏家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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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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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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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粮化肥有限公司高塔造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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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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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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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兴旺带钢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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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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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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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汇鑫金属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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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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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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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铸业螺纹钢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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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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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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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田野鸭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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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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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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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浩宇工贸不锈钢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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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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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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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合金复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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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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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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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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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佳艺塑料包装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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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店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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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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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家福搪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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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店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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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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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源食品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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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店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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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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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吨高效复合水泥助磨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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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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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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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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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液压挖掘机液压油缸生产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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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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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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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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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森陶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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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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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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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新机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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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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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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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机械配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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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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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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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顺达聚氨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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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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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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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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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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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09〕2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升格的报告
区编委: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促进区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和与上级政府机构对等设置的原则,申请将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升格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5人,隶属于区政府办公室。
特此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机构 升格 报告
临东政办发〔2009〕5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张淑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办公室各单位、各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张淑叶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
王鹏飞为行政科副科长;
免去:
张淑叶史志办副主任职务。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干部 任免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 29 日印发
临东政办发〔2009〕5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河东质监分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质监分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
河东质监分局
为切实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局。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效措施,只有抓住源头,加大区域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才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服务手段,不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切实把我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体系
根据我区行政区域划分、企业分布等状况,全区规划设立4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管站(以下简称监管站),每个监管站配备站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由河东质监分局派出,监管站办公场所设在河东质监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1名机关干部作为协管员。
监管站接受当地政府及质监分局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管区域内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等综合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区域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调查、核实、调解等。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企业调查建档、定期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区域整治、企业整改、优质基地的创建、法律法规宣传等。各监管站要在认真履行好巡查监管职能的同时,积极为辖区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走质量兴企之路,大力培育名牌产品和名优企业,积极争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区域经济迈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监管站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调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沟通信息以及报告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事件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加强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质监部门要切实提高主动监管和服务能力,认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加工和隐匿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杜绝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人人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东质监分局区域监管站设置方案
河东质监分局区域监管站设置方案
第一监管站:
站长:刘宇智
监管区域:河东工业园区、九曲街道、凤凰岭街道
第二监管站:
站长:周云龙
监管区域:相公街道、太平街道
第三监管站:
站长:张彬
监管区域:汤头街道、八湖镇
第四监管站:
站长:周君鹏
监管区域:汤河镇、郑旺镇、刘店子乡
主题词:质量 安全 监管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16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东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气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
(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十)在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合理分区,并提出具体的设计设置要求。
(一)城区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它配套设施广告设置要限制尺度,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二)城区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置要丰富多彩,可采用灯箱、霓虹灯等多种形式,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三)城市道路上的户外广告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设置;
(四)严格控制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红线以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和通畅;
(五)城市出入口、车站、机场等其它区域,主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安全保证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措施。户外广告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字体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倒塌、脱落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批后,三个月内未予设置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自行注销。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者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年检制度,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服从广告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所有者应当自行拆除,否则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落地的柱式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牌等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广告的间距,建成区外一般不得小于300米,建成区内应根据其遮挡、美化的不同需要,确定间距和牌面大小。30平方米至5平方米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二)在城区街道两侧设置广告,牌面外沿不得延伸到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三)因商业介绍和识别的需要,在未完工的建筑楼盘前,可设置一个仅限于名称宣传的临时广告;
(四)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设置底座式广告,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六)落地的立柱式广告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
(七)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八)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第十八条 楼顶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新建建筑和高30米以上的建筑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
(二)楼顶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高度一般不得超过8米,且应与楼的整体相协调;
(三)广告牌面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
(四)广告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且防锈处理应达到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墙面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屋顶,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
(二)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三)牌面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的目的为宜;
(四)广告牌面原则上不得遮挡门窗及破坏建筑物风格。
第二十条 门店招牌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店招牌广告,原则上要“一店一牌”,一店沿街多门的,可设置标准统一的二至三个招牌,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不能留有间隙;
(二)招牌广告只能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楣处设置,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40厘米;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取得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个别招牌经批准后,可以超过40厘米,但必须与相邻的招牌广告相协调;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门窗和墙体上不得设置;
(三)招牌广告的材料提倡采用铝塑板、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
(四)招牌广告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使用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占三分之二,外文字体占三分之一(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
(五)欧式建筑二层以上门窗墙体、屋(楼)顶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招牌,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及门窗发券型,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协调,底牌以浅色调为主,字体颜色采用金色、红色、黑色,以一幢建筑为单位统一设计布置;
(六)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七)所有临街建筑物的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广告性文字或图案。
第二十一条 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应设置在开阔的场所,设置在人行道上的,距路沿石不得少于5米;
(二)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横幅;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横幅的,必须贴靠门店招牌下方外墙,长度不得超过门店宽度;
(三)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应当拉紧绷直,做到牢固、美观;
(四)严格控制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临时设置的,须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登记,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不得占用公共设施、依附于树木、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
第二十二条 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车体广告和以车辆作为广告载体的宣传;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喷涂画面不得超过车窗下沿,车头和车尾严禁设置广告;
(二)严格控制各类指向牌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按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经批准后设置;
(三)各种临时宣传站(点)必须按审批的位置、数量和时限设置;
(四)城区内沿街店铺门前严禁摆设各类灯箱、指示牌、广告牌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宣传橱窗、公告栏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搭载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非主要道路门店招牌广告的设置,由当事人到河东城管执法分局提出申请,河东城管执法分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区主要道路门店招牌广告、车体广告和各类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当事人到河东城管执法分局提出申请,河东城管执法分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楼顶广告、墙面广告、落地广告、电子显示牌、管塔式及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河东城管执法分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或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和地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擅自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对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中其它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户外广告 办法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16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河东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东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简称“新农合”)政策,切实做好我区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推进我区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充分保障参合农民利益和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2010年全区新农合整体参合率达99%以上,力争实现100%的目标;确保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筹资对象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我区辖区内农村户籍的居民(不含服役士兵、服刑人员以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在校大学生),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随家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筹资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鲁政发〔2009〕90号)规定,2010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2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20元,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100元。
四、筹资时间
2010年新农合筹资工作从筹资动员会之日起,实行边宣传发动,边收缴筹集资金的办法,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农民筹资缴费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筹资任务以区政府下达的任务数为准)。12月31日17:00前,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将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汇总后划至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五、筹资方式
(一)普通农民参合缴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组干部以户为单位收缴现金。参合资金缴纳后,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填写《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登记表》,并开具《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通过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所缴入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特殊人群参合缴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合的农民,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可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个人应缴参合费用。农村残疾人名单由区残联统一提供给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其个人应缴资金由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多方筹集后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帮助本村部分或全部村民缴纳参合费用,但不得以垫资的名义事后再向参合农民收取参合资金。
(四)红十字会、工商企业、社会人士等组织和个人可以资助农户参加新农合,代缴参合费用。
六、工作步骤
2010年全区新农合筹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部署筹资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做好2010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准备,召开全区2010年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筹资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在11月底前召开由乡、村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新农合动员会议,宣传解释政策,部署筹资工作,完成收缴业务工作操作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目的、意义及已取得的成效,利用新农合补助的典型事例对农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好相关专题片,及时采编报道新农合工作情况,滚动播放新农合有关政策。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做好新农合筹资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对在外务工的农民,各村(居)要通过有效方式与其取得联系,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费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筹资工作的始终,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收缴,登记造册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日程,并向社会公布筹资方式、集中筹资的时间及地点、所需证件资料、缴费金额等。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参合收缴工作的相关资料准备到位,并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单位制作电子文档并打印成册提供给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
1、区卫生局(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准备参合登记表册、政策宣传通告;
2、区残联负责提供全区农村残疾人名册;
3、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专用票据》。
从12月1日起,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正式启动收缴工作。组织以村(居)委会干部为主,驻村干部负责,以家庭(户)为单位填写参合登记表,收缴个人应缴费用。收缴期间实行周报制,每周五下午3:00前向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报告参合费用收缴进度。在筹资过程中,实行整户参合,开具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收据上应注明参合农户的户主及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姓名),并及时将资金上缴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所,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所在规定时间统一上缴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账户。要做到填写登记表和收缴参合资金同步进行,集中汇总,登记过程中务必将参合农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有关内容登记准确。对实施减免的农民不再收取参合资金,但要区分类别、单独登记。区内农民群众的筹资工作必须在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在12月31日前必须将收缴资金全部划至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以银行回单为准),区残联要将其资助对象参合资金于12月31日前划至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汇总数据、填发证件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区合管办对全区参合人数、参合资金进行全面核对,确认相关登记内容无误后,进行参合数据汇总,并将有关数据资料集中打印后反馈到各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相关登记内容无误后,将参合人数及录入资料有关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报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将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上报。
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和发放工作。在填发证件时,要认真核对上年和今年的参合人数、参合人员基本情况,对姓名有误和漏录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合管办要及时予以修正和补录。
本阶段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合管办必须使用新农合信息管理专用软件,将已登记造册的有关参合数据录入微机,为2010年启用该系统做好前期准备。
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筹资任务,并切实做好信息核实和统计汇总。要依据户口簿人口信息情况,认真核对、仔细填写参合人员缴费信息登记,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汇总上报、录入微机和填写证件,确保2009年12月31日前将合作医疗证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 2010年1月1日起参合农民享受到新年度的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后续收尾、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2月28日)。保证2010年1月1日按时启动运行新一轮新农合,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合管办完成最终数据汇总,核实确认统计2010年我区参合人数,区财政局根据最终确定参合人数核拨区级补助资金,申请上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卫生局按照区委、区政府2009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统计指标考核细则》中“卫生工作考核细则”及《河东区新农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标准要求对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新农合筹资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是事关全局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统筹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共建和谐河东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2010年度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任务。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落实。要实行领导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要建立“包干责任制”,继续采取班子成员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我区2010年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区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新农合筹资工作,发动本单位干部职工做好农村亲属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带头参合。财政、卫生、农业、民政和残联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卫生部门及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深入基层,做好新年度新农合资金筹集、软件更新和费用报销的准备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度、表册填写、制度完善、信息录入、医疗证填写发放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顺利进行。区残联负责落实所资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费用。财政部门要同步做好票据签领、资金入户、进度统计、财务管理、按期报告等工作,并做好新农合经费的预算、拨付、管理工作,按照实际参合人数及时将参合农民配套资金足额划拨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作为筹资工作的主体,要确保辖区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目标要求,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筹资工作而造成的上访事件。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基金管理、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筹资进展情况,确保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三)完善机制,落实奖惩。区里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在筹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农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合人数、不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参合规定及套取、截留、挪用参合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全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任务分配表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筹资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
附件1:
全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任务分配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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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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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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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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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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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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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头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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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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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公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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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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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岭街道
|
31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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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道
|
407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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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旺镇
|
57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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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店子乡
|
277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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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镇
|
43823
|
|
|
八湖镇
|
27983
|
|
|
河东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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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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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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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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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09〕169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评判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评判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东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评判标准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4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化管理的意见》(临政发[2008]3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化管理的发展规划》(临政发[2008]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河东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评判标准。
一、总则
(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及表示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依据质量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可进一步细分,在同一等级中的每级差别,用字母的数量来区分,最多使用三个,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例如A等可细分为AAA级、AA级和A级。
(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考虑的因素
1、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划分应依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在质量信用方面的主观愿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其表现结果来确定。
2、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时,除依据上述因素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该等级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逐次增强某些要求的程度,但级差宜均衡。
(2)在该等级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的相关要求,在对企业质量信用A等进行细分时,宜考虑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和发展等相关因素。
二、A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要求
质量信用A等企业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
①无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②无出口农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记录;
③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
④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⑤无违背质量承诺行为记录。
(二)重视质量信用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三)按照标准或合同要求提供出口产品,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关注顾客价值,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三、B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要求
质量信用B等企业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近期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
①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
②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
③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④无违背质量承诺行为记录。
(二)重视质量信用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信用承诺的能力。
(三)按照标准或合同要求提供产品,质量稳定,近期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较充分;技术成熟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
(五)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顾客满意度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C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依据
质量信用C等企业是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在近期内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行为,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质量信用C等企业:
(一)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实施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企业,未满足行政许可、强制标准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达到要求。
(二)近期内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三)出口农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在近期内存在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四)在出口农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五)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五、D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依据
质量信用D等企业是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等企业:
(一)企业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出口农产品企业,未满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二)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
(三)出口农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四)近期屡次进行出口农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五)近期发生重大出口农产品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主题词:农业 农产品△ 标准 通知
临东政办发〔2009〕171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东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影响我区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全程监管,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 2 年左右的深入整治,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不断强化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不断强化药品市场安全监管,不断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提升,努力把我区创建为药品市场秩序最规范、质量最安全、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区区之一。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重点打击跨区域、挂靠经营、走空票和利用互联网、邮寄、物流等方式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二)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性保健品、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及高血压、风湿类等药品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严格落实广告主、广告经营商、媒体(包括网站)主办者的责任。
(四)整治药品物流市场秩序。加强对参与药品物流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药品物流配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规范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依法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配送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医药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在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区政府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确保辖区内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多部门联合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机制,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力度,及时向工商部门移交监测的违法违规广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查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有关媒体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强化药品生产、流通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料供应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严格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跟踪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完善派驻监督员制度和质量受权人制度。积极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三无”、仿冒产品的查处力度,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四)强化药品物流配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物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09〕82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物流企业药品配送管理的组织领导。交通、流通业发展部门要按照物流管理职责,严格标准条件,做好物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把物流企业注册关,加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药品质量检测等工作;邮政部门要做好药品邮寄和配送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各相关监管部门搞好对物流企业药品配送行为的执法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主动做好药品物流配送的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监测,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加快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进度,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不断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六)强化药品技术监督。要加大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投入,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机制,加强对上市药品的质量抽验;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实验室建设,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
(七)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配备、使用、定价的监管工作。经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物价部门要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八)完善医药产业政策。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推进医药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要发展现代药品物流业,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整治方案,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违法药品广告整治方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和药品物流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大力推进电子监管,提高全过程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应对,妥善处置。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措施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用药知识。要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共同关注药品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主题词:药品安全 整治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edo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edong.gov.cn)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hedong.gov.cn。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hedong.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具体标准见附件3。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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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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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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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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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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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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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政府公布的区直机关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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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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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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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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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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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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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ongfazhiju@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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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1、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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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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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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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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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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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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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政府公布的区直机关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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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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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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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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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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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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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ongfazhiju@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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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3101618,办公地址:河东区行政中心,邮政编码:276034,接待投诉时间:河东区政府公布的区直机关工作时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3、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