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审计局是区政府主管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在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全区党政群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职责公开
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其主要职责是:
1、对区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辖区内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对政府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9、有权对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有权对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1、有权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2、有权受理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和举报。
13、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程序及时限公开
1.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 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审计罚款或收缴资金,由被审计单位直接缴入河东区农业银行区级罚没款专户
审计结论公开
区审计局将审计报告以文书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定期向区人大报告审计情况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被审计单位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审计局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人员工作纪律公开
河东区审计局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十项规定:
1、实施审计期间,一般不在被审计单位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2、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美容厅、夜总会及洗浴按摩等社会娱乐服务健身活动;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及办公用品等;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5、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补贴和福利品等;
6、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7、审计期间,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索贿、受贿和利用审计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准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
9、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不泄露审计秘密事项;
10、不准个人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服务监督公开
区审计局自觉接受全区各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如果对审计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向区审计局办公室投诉反映,也可直接向局领导反映,审计局将认真办理并提供一个合理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