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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
作者: 日期:2010-01-20 15:53:31 出处: 点击:

 

河东区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对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除外

条件: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

基本程序:

1、区直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制定招聘实施方案,报区人事局核准备案;

2、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

3、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受理应聘申请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区人事局统一组织笔试工作,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专业笔试、面试、考核及招聘其他岗位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6、拟聘人员经区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有关手续,公布聘用结果。

政策法规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

公开形式:文件规定或网上

责任科室:人才开发流动科

审批事项:公务员考试录用

对象:符合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社会公民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两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

4、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察和体检;

5、对拟录用人员公示;

6、录用备案或审批;

7、新录用人员试用。

时限:一般每年上半年发布招考公告,六月份完成考试录用工作。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开形式:通过文件和网络公布

责任科室:公务员管理科

审批事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局职称专家科负责对拟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报局党组研究后,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上报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条件是:政治上考察合格;第一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本科10年以上,第二学历取得本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在职在岗担任中级5年以上;能完成副高级职务岗位职责,指导中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有著作、或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勘察设计奖,或获市级以上教学能手、教学成绩奖、讲课比赛二等以上奖、市级以上公开示范课;取得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及届满考核合格以上。

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条件是:政治上考察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第一学历本科以上学历,第二学历取得本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在职在岗担任副高级5年以上;能完成正高级职务岗位职责,指导副高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有1部研究著作、或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取得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及届满考核合格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局职称专家科负责对拟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报局党组研究后,上报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条件是:政治上考察合格;第一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本科5年以上,大专7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在职在岗担任助级4年以上;能完成中级职务岗位职责,指导助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有著作、或获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勘察设计奖、教学能手、教学成绩奖、讲课比赛二等以上奖、区级以上公开示范课;取得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及届满考核合格以上。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条件

我局职称专家科负责组建区初级专业技术评审委会,初级专业技术评审委会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区初评委办事机构下发通知,收取拟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材料,根据<<评审(推荐)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参照表>>规定的进行初审后,报送区初级专业技术评审委会进行评审。

晋升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条件是:政治上考察合格;第一学历中专毕业1年(确定);第二学历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在职在岗;能完成员级职务岗位职责;业务技术工作报告。

晋升助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条件是:政治上考察合格;第一学历本科毕业1年,大专毕业3年(确定),中专毕业5年以上;第二学历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在职在岗担任员级4年以上;能完成助级职务岗位职责,指导员级开展业务技术工作;任现职以来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分数;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及届满考核合格以上。

4、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程序、条件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确定为助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确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材料为:毕业证、报到证、分配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时间安排

根据市人事局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8-9月份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15日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12月底之前行文公布评审结果。

审批事项:各类专业技术考试工作

对象: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程序:

1、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转发市人事局有关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知,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发放准考证,下发全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发放合格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

转发省人事厅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知,考生单位组织报名,经区人事局职称科初审报市局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省考试中心。下发全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发放合格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

工作项目:

1、职称外语、计算机知识和计算计应用能力考试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

3、执业资格考试等工作。

4、合格人员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

工作流程:

1、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报名:

考生单位提交报名表→区人事局职称科初审→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资格报名:

考生单位提交报名表及相关证书原件→区人事局职称科初审→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终审→考试→公布→颁发证书  

3、发放合格证书、登记表

考生单位提交身份证、考生准考证→区人事局职称科依据省人事厅公布合格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打印合格证书、登记表→考生单位到职称科签字领取合格证书、登记表。

政策依据:依据省人事厅有关职称外语、计算机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政策。

完成时限:符合政策,手续齐全,随时办理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对象:区事业单位

条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程序:

1、进行岗位调查;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3、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组织实施;

5、岗位调整。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时限: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给予答复。

政策法规依据:

1、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2、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2号)。

责任科室:职称专家科

审批事项: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对象: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各类用人单位。

条件:派遣期内的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程序:

1、《就业协议书》鉴证。省内院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的,应与用人单位在网上(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网上办理鉴证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学校发的纸质《就业协议书》,并由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信息录入到网上后带其纸质《就业协议书》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2、报到。毕业生按规定自毕业离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或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报到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单位要求的有关材料直接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2)区内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 使用“网上报到”栏目,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报到”后,持签发到各市、区人事部门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区就业办公室办理落户等手续。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河东生源省外院校毕业生回区报到的(含报到证签发到省人事厅报到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上注册后,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生源所在市(地级市)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激活网上账号和落户等手续,省人事厅不再办理签转手续。

3、落户。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省外院校在区内就业的毕业生和省内院校往届毕业生落户办法仍按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4、二次派遣。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人事局的毕业生,在派遣期(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区就业办公室办理的派遣手续。时限:工作时间随时办理。

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责任科室: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

对象:区直属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条件: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程序: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4、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政策法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公开形式:面向社会公开

责任处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批事项:转业军官安置和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对象:转业军官

条件:按中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3号文件规定。

政策法规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鲁人办发〔200338号、鲁人发〔20069号。

公开形式:各种媒体、网络等。

责任处室: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审批事项:人事代理

对象:

1、单位代理

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无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各类自愿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代理

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他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程序:

1、属单位委托代理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批准成立文件,经审核后,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

2、属个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书,经审核后,签订《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

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政策法规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

公开形式:上墙公示,网上公示。

责任科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批事项:人事档案管理

对象: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内容:

1、档案接收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交,对本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2、档案转出

1)要求转出代理人员档案的需提交接收单位(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商调函或接收函、委托代理单位同意调出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2)档案管理人员对转出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密封后通过机要传递或通知接收单位领取,其中属有公职的,同时出具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单和档案转递单。

3、档案利用

1)代理单位利用人事档案材料,须由负责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持单位介绍信和具有人事管理权单位的用档证明、申明借(查)阅档案的理由、借(查)阅者身份证复印件借(查)阅,并由档案保管人员记录在案。

2)个人委托者不得借(查)阅本人档案。

4、出具证明材料

可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来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存档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与档案内容有关、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政策法规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实施意见》(91)组通字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公开形式:上墙公示,网上公示。

责任科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批事项:代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对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接收的、从报到证派遣时间算起满一年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程序: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高(中)等学校毕(结、肄)业生转正定级表》,按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符合规定者即可办理。

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政策法规依据:各次工资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

公开形式:上墙公示,网上公示。

责任处室:区人才服务中心

审批事项:代理单位人才引进

对象:区人才服务中心所属代理单位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程序:代理单位引进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调动人员的现实表现材料;

3、干部调配审批表;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5、调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应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学历学位证书需验证);

6、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及时审理并报区人事局人才开发流动科审批。

政策法规依据:

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2、《关于改革干部调配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鲁组〔198462号);

3、《关于省属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鲁组〔19899号);

4、《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鲁政发〔199512号)。

公开形式:上墙公示,网上公示

责任处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批事项:代理人员职称评审

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代理人员

程序:

1、职称确认

毕业后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单位应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撰写个人工作总结,来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定表》,并附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职称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A4纸型,1份);

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A4纸型,一式3份);

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材料一览表》(A3纸型,一式20份,其中原件3份,其余为复印件);

④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

⑤学历及学位证书;

⑥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

⑦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合格证;

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⑨《六公开监督卡》1份。

3、职称考试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资格(水平)考试报名卡、报名表;

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③学历及学位证书。

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

政策法规依据:

1、《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2、《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公开形式:上墙公示,网上公示。

责任科室:区人才服务中心

审批事项:调入人员(含退役服务兵、志愿兵、企业人员)的工资确定

对象:调入人员(含退役服务兵、志愿兵、企业人员)

政策法规依据:鲁人薪[1994]14号文件

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本人档案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93年工改后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一份(组织或人事部门不能提供档案的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盖档案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三份、《机关事业单位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审批表》一份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一份。

时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确定

对象:大中专毕业生

程序:

见习期间,应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行政介绍信、本人档案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档案基本情况证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93年工改后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三份,由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凭《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表》、聘书聘文;属管理人员的,凭《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

政策法规依据: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确定见习期工资。期满后根据其担任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确定定级工资。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对象:离退休干部

程序:提供:(1)死亡证明(或因公死亡证明);(2)本人申请;(3)户口簿。

政策法规依据:鲁人福(19991号和临人发(200449号文件规定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退休审批

对象:符合退休条件人员

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办理程序:

按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门审批,工人由劳动部门审批;

1、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应首先提供个人档案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证明;

2、提交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退休审批表须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应同时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材料;

3、上报退休时间应为干部、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

办理期限:

审批退休时间为每月的月底,特殊情况下审批退休时间为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初,申报退休的单位领取退休审批表的时间在次月初。

责任科室: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离退休费审核

办理对象:离退休人员

计发办法:退休审批后,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及各种补助审核表》一式四份,按规定比例打折后带干部或工人退休审批表

文件依据: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责任部门: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办理

对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

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凭《独生子女证》加发5%的退休费(按原工资100%发退休费的不再增加)。

2)中小学教师任教30年以上退休费比例提高到100%的条件: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校等学校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档案中有明确记载从事教学工作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100%计发。

3)根据鲁政发(198189号文件、鲁人退(19911号文件规定,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10%,但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国家各部委8911日后必须与人事部联合表彰的方可);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15%,但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办理程序:符合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符合第(2)条规定应审查档案同时提交30年教龄荣誉证书。符合第(3)条规定的应提供奖励审批表或证书,必要时提供表彰文件。不能只依据个人档案记载。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建房补助费

对象:干部退休后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300元安家补助费。

条件:

1)回农村安置,家中有私房需要修缮的补助1500元;

2)回农村安置,必须扩建和新建房的补助4500元。

办理程序:

1、退离休审批表;2、本人申请;3、建(购)房证明;4、配偶所在单位对其退离休、住房情况的证明;5、房产证。

办理依据:鲁组(1980173号文件、鲁老干字(19911号文件

责任科室: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

2)母、妻年满5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4)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于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办理标准:市直、三区人口每人每月230元,九区户口的每人每月200

办理依据:鲁人发[2005]22号、临人发[2006]3

责任科室: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

审批事项: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及程序

办理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办理程序和材料内容:

本人书面申请,区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病残资料和有关认定、证明材料,本人档案。

工作人员病残鉴定的审核工作,由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区人事局负责;并于每年一次集中上报到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依据:《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人发[2006]9号文件)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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