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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四项制度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导
作者:王银自 日期:2010-07-12 09:44:21 出处: 点击:

    【本网讯】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导,河东法院制定了四项制度,顺利完成了临沂市丝绸总厂河东办事处的破产工作,并确保了临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和临沂东方机械制造总厂破产案的顺利开展。
    一是定期报告制度。指导管理人对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变价处置、职工破产安置等相关工作按照表格化管理,要求管理人在每月底定期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强力推进清算工作。
    二是定期排查制度。指导管理人每半月定期排查矛盾纠纷,把破产企业的维稳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依法落实职工的相关待遇,对于职工提出的诉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答复,杜绝因答复处理不当引发群体信访,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是定期培训制度。针对管理人大多由清算组担任的实际情况,每月利用双休日定期和管理人座谈,对他们进行培训,立足实际讲解破产清算需要注意的事项,对管理人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提高管理人业务知识和清算能力。
    四是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定期考核管理人业绩制度,如实记录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选任或淘汰管理的依据,从而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审核:刘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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